符合條款:第二條第48款
1.事實發生日:97/08/29
2.發生緣由:
本公司對檢查官推定罪刑濫權起訴及一審法官採信偽證詞及偽證物判刑
、二審法官照抄一審判決書嚴重侵犯人權,已向總統府、監察院、法務
部及各審級法院提出陳情及檢舉函。
但所受回應均無具體且互卸責任,國家機能幾乎喪失,原來信誓但但說
要苦民所苦及要給百姓一個交待的話都是騙人的。本案可能嚴重危及公
司營運,特此告知投資人,並呼籲主管機關或社會正義人士主持公義,
嚴懲涉嫌瀆職之檢法人員,維護法冶形象並保障人權。
請給企業一個合理的經營環境。
本公司已提出三審上訴。
3.股東會(董事會)決議內容: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起訴書: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緝字第94號
一 審:台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94號
二 審: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60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