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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罰娼不罰嫖條款違憲兩年內失效
2009-11-06 17:45:05 中廣 HJG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作出釋字第六六六號解釋文,宣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罰娼不罰嫖」的條款違憲,侵害憲法第七條「平等權原則」,兩年內將失效。
大法官也建議行政機關「協助性工作者轉業」,做好「職業訓練配套措施」,減少經濟弱勢的女性,從事性交易。
(黃進恭報導)

司法院表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就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規定,也就是所謂的[罰娼不罰嫖]條款和憲法第七條的平等原則有違背,應從大法官解釋公布之日起到兩年屆滿時失去效力。
大法官解釋文指出社會秩序維護法是以處行政罰方式為管制手段,明文規定禁止性交易行為,但對從事性交易的行為人,只處罰意圖得利的一方也就是性工作者,而不處罰支付對價的相對人嫖客,並以主觀上有無意圖得利作為是否處罰標準,法律上已形成差別待遇,加上部分女性迫於社會經濟弱勢從事性交易,卻因而受罰, 也讓她們更難生存。

另外行政機關可依法對意圖得利而為性交易之人實施各種健康檢查或宣導安全性行為等管理或輔導措施;也可採取職業訓練、輔導就業或其他教育方式,以提昇工作能力及經濟狀況,不再以性交易為謀生手段。
至於性交易行為如何管制及應否處罰,大法官認為這是屬於立法裁量範圍,合理明確的管制或處罰規定,仍需要相當時間謹慎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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