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理沙盒預計5月開放申請,業者最快第3季可開始實驗

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又稱金融監理沙盒條例)於去年底三讀通過,讓臺灣成為繼英國、新加坡、澳洲及香港之後,第5個實施金融監理沙盒制度的國家。金管會綜合規劃處處長暨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中心執行秘書林志吉表示,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預計4月30日正式生效,業者5月即可向金管會提出申請,申請者最快本年度第3季就可開始進行實驗。

申請者可為自然人、獨資、合夥事業或法人,且不限任何產業。業者在備妥申請相關文件與創新實驗計畫後,即可向主管機關金管會提出申請,而金管會將召開審查會議,並於60日之內完成審查作業,做出核准或駁回創新實驗的決定。審查會議的成員,包含來自金融、科技及其他與實驗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機關(構)代表,外部審查委員人數應占總數不高於委員總數1/2,但不低於1/3。

由於監理沙盒需要費時60天審查案件的時間,所以在2月9日舉辦的「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子法草案公聽會中,金融科技業者率先提出60天審查期過長,希望加入預審機制,讓金管會能夠先判斷此案件是否有需要進入監理沙盒審查的必要,如此一來,就能將審查期縮短,更有利加速審查時間。但當時金管會主委顧立雄僅承諾,未來金融科技產業申請時,會盡速在60天內審查完成。

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的子法,就是實驗條例的相關管理辦法細則。子法草案明訂,申請實驗規模的資金、交易與曝險金額總額不得超過1億元;針對單一參與實驗者(意即投資人或民眾)的消費者保護信貸金額限定為50萬元,保險保費不得超過10萬元或保險金額100萬元;其他的金額商品則以25萬元為限制。

子法草案也訂定,實驗者必須設計「退場機制」以及參與實驗者的「補償機制」,且需要在申請前備妥。金管會綜合規劃處處長林志吉提到,實驗者的創新實驗期間為1年,可有1次申請延長的機會,且時間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就得結束實驗;業者在實驗中成效如果非常良好,但在金融法律上面臨卡關,而需要涉及修改法律時,則可申請延長3年,且延長次數不以1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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