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給我們一個「合格」的劇場吧!—小劇場與替代性展演空間的合法性問題

台中PUB的一夜惡火,燒出了政府對公共安全的重視,卻也延燒出台灣的小劇場空間與替代性展演空間的使用安全性與合法性問題,這才發現多個民間長期經營的演出空間都是妾身未明的狀態,但如想取得合格身分,卻完全找不到合用的法條,而其他的臨時性展演空間就更不可能了。從小劇場的發展來看,獨特的空間的確幫助了獨特的劇場形式表現,這讓劇場人更渴望地呼喊:請給我們一個「合格」的劇場吧!
今年三月,台中市PUB的一場大火,燒出了政府相關部門對公共安全的重視,文建會日前針對全國四百八十八個藝文展場進行總體檢,卻意外地讓小劇場空間、Live house和替代性展演空間的使用安全性與合法性問題陸續浮出檯面。先是獨立音樂表演空間「女巫店」,傳出不符都市計畫法規,恐將停業;繼而五月十九日,皇冠小劇場因「使用項目不符原登記的辦公場所」遭台北市建管處發文警告,負責人平珩表示,劇場將暫停營運。不止於此,牯嶺街小劇場、十方樂集、采風樂坊附設小型藝文空間也受波及,都收到北市府建管處「限期改善」公文。這股風波引發藝文界人士的極度關切,而文建會也於上月十日邀集相關人士舉辦座談會,希望在公共安全與藝文空間使用之間找到平衡點。

劇場妾身未明 現行法規下難正名
事實上,現行大多數的小劇場或替代性展演空間,和劇場從業人員的命運一樣,都是處於依法無據、妾身未明的狀態。在建物使用執照上,根本沒有小劇場或小型展演場地相關分類的法條,也就是所有小於二百平方公尺的展演空間,都是處於無執照或登記不符的狀態。例如經營了廿七年的皇冠小劇場,登記為辦公使用,卻長年作為小劇場演出場所。平珩說,皇冠小劇場雖登記為辦公大樓的皇冠大樓地下樓,但所有消防安檢都合格,廿多年以來劇場多次設備整建,政府也都有贊助。另外,像是政府釋出的公共空間,牯嶺街小劇場實際登記為「辦公類場所」、台北國際藝術村為「宿舍安養類場所」,華山則是無登記。也就是說,這些展演空間都無身分證,或持假身分證。
過去,這類的小眾展演空間因為屬性特殊,少為外界注意,無所謂安檢問題,即便近年政府將閒置的公共空間作為小劇場用途,並給予演出補助,亦未針對場地設置一套公共安全的管理辦法。然而,要讓現有小劇場空間完全合乎規定,牽涉的層面包括建築、消防、防空避難及土地使用,十分繁雜。以皇冠小劇場而言,平珩諮詢過建管處、文化局,也與建築師討論過,如果皇冠現在要變更使用登記,現行法規並沒有任何適用於小劇場空間的登記,若要讓皇冠小劇場合法化,則必須登記為商業空間,且執行上,原有的小劇場空間得先空出一塊作為消防避難室,並且再開闢兩座樓梯,技術上有難度,能否取得新的使用執照也還不一定。

臨時使用執照解套 特殊空間營造特殊美學
相較於長期營運的小劇場空間,替代性展演空間面對的難題,又是另外一種法規上的困境。由臺北市文化基金會辦理的臺北藝穗節,多使用臨時性空間,如髮廊、舞廳、咖啡廳、餐廳等為表演場地,就面臨到因為演出場地「不合格」、「不合法」而產生的種種問題,例如,表演團隊無法向文建會申請娛樂稅減免。去年,臺北市文化基金會節目部經理王惠娟向文化局提出建議方案,可比照愛丁堡藝穗節或阿德雷德藝穗節,通過專業評估,辦理臨演場地的演出申請執照。於是,演出前,北市府開了一個跨局處的協調會,委請消防局協助勘察空間,做「消防安全會勘及防火防災教育訓練」,以申請臨時性許可的方式,取得特殊場地使用演出執照。不過,相較於公家單位主辦的臨演活動,民間劇團或個人若要使用替代性的展演空間作為場地,則更是難上加難。
展演的公共安全很重要,但國內劇場界長期缺乏中小型演出場地,也是事實。在台灣小劇場的發展脈絡來看,演出空間的開發和存在攸關表演藝術的創造力,亦為城市多元文化的展現。不同樣貌的展演空間,便會形成不同的劇場氛圍,在創作者、觀眾和場地之間,亦能激盪出不同的對話方式。以亞維儂藝術節為例,從教皇宮中庭、城內古蹟、學校、劇院、廣場、教堂、倉庫、花園、私人住宅,甚至耗資百萬法郎開發了石礦區表演場,一直到城外空地,不管是官方或外圍的節目,幾乎百分八十的演出都在臨時闢設的場地演出,空間型態對位了作品形式,創造出觀眾與表演相遇的無限可能性。
北藝大教授邱坤良在〈小劇場、城市空間與文化焦點〉一文中提及,「台北市或可利用這次小劇場安檢事件,進一步評估小劇場、城市藝文空間與節慶的關係,確定臺北藝術節慶運作的模式與經營目標,並研究以小劇場作為切入點的可行性。據台北市藝文生態,應能整合更多閒置空間作為小劇場,讓它的場地、表演團體與演出活動,成為都市藝文焦點,傳遞文化想像與創造,並成為城市景觀一部分。」其實,台灣在九○年代中期,就曾出現一波「空間解嚴」的風潮,五花八門的演出場地如雨後春筍般林立在台北的大街小巷:台北尊嚴、發條橘子、甜蜜蜜、B-side、堯樂、魯蛋、台灣渥克……有畫廊、住家公寓、酒館、咖啡館、PUB、表演團體的排練場兼做正式演出,確實為當時的小劇場帶來千姿百態的特異風景。


(全文詳見《PAR表演藝術》雜誌第2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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