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身心障礙者參與藝文 慷表演團隊之慨?

身障法修正條文出爐 表演場館與團隊如何因應?

去年底通過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條文中,明言:「身心障礙者進入收費之公營或公設民營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憑身心障礙證明應予免費;其為民營者,應予半價優待。」這裡的「康樂場所」當然也也包含了表演場館,而其中給予優待所衍生出來的座位成本,由誰來負擔?表演場館將如何因應?在演出座位與成本一個蘿蔔尚未滿一個坑的生態實情下,表演團隊是否又再被剝了一層皮?


↑演出場館的輪椅席相當有限,未必能滿足想觀賞表演的身障者需求。(黎家齊 攝)

去年十一月三十日,立法院三讀通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修正條文,包括:

第五十九條 身心障礙者進入收費之公營或公設民營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憑身心障礙證明應予免費;其為民營者,應予半價優待。
身心障礙者經需求評估結果,認需人陪伴者,其必要陪伴者以一人為限,得享有前項之優待措施。
第一百零四條之一 違反第五十九條規定者,經主管機關令限期改善,仍不改善者,予以警告;經警告仍不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公告其事業單位及負責人姓名。

其中「文教設施」,包含了劇場、音樂廳等表演藝術演出場館。

乍看之下,依此法規,身心障礙者似乎憑證得以免費至兩廳院、臺北市立社會教育館城市舞台、高雄市文化中心至德堂、至善廳、高雄市大東文化藝術中心等公營場館欣賞演出;至新舞臺等民營場館,則應予半價票優待。

然而,內政部社會司身心障礙福利科科長宋冀寧表示,多數演出是由表演藝術團隊承租(公營、公設民營及民營)場地進行演出,法律認定其為租賃關係,因此納入「民營」的範疇;半價票的成本落差,應由表演藝術團隊吸收。若是公共營造物委託某個民營表演藝術團體經營管理,契約期間,全數演出節目都由該表演藝術團體承攬,並無另外租賃的民營樣態,則應算在「公設民營」的規範之內。

表演藝術場館的因應與難處

為因應此條文,各表演藝術場館針對身心障礙席及輪椅席的免費發放與優惠要點,也紛紛進行內部討論與調整。
兩廳院自開幕之初,便於每月固定期間,提供身心障礙席(國家劇院每場十三席、國家音樂廳每場十九席)與輪椅席(國家劇院每場五席、國家音樂廳每場六席)的免費索取,至多每人每月可領兩張(包含陪同人員在內,需求評估從寬認定),發完為止。由於修正條文並未註明數量上限,目前兩廳院正研擬新增條文,在前述票券發完後,若還有身心障礙人士及其必要陪同人員希望觀賞演出,可於節目演出當日(最遲於演出卅分鐘前),憑證明文件於演出場地售票處領取尚未售出的免費票券。預計於今年三月一日開始實施,確切細則以正式公告為準。

綠光劇團公關李彥祥表示,有接獲社教館城市舞台的正式來函,說明場地設有十二席身心障礙席(包含輪椅席與陪同人員)。這十二席,若為社教館主辦節目,將提供身心障礙者免費索取;外租團體則須遵行法規,出售半價票。超過十二席的部分,以表演藝術團隊自行認定為準。

高雄市文化中心管理處演藝活動課辦事員林志祥,以至德堂為例說明: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前,每場演出提供八張免費票券供身心障礙者索取。當時,這八張免費票券相當熱門,甚至引起領取糾紛與陳情案件。其後按照相關法規,一律半價辦理。目前遇到兩大問題:一、舊版身心障礙手冊沒有註記陪同者的需求評估,在手冊全數更新前,若無註記者,需要提出相關文件證明,顯示陪同必要才可領取。二、身心障礙席沒有數量限制,但輪椅席受限於硬體空間,以至德堂為例,至多只有八席。去年郭金發演唱會上,輪椅觀眾就超出八席。有不清楚輪椅席定義的觀眾,幫長輩購買了一般席次票券入場,進場才發現,輪椅無處可放。現場工作人員雖然協助背、抱進一般座位,但若就緊急狀況的安全考量,包括輪椅擺放空間、身心障礙者的疏散,都可能形成極大的問題。

溯及去年十月,立法院衛環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針對本條文的修正過程,其中多以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為例,討論「公設民營單位的收費標準,該視同公營抑或民營單位」。然而,表演藝術票券,其性質顯然不同於參觀展覽或風景區的門票。展館、園區的容納人數有其彈性,但表演場館空間的硬體限制極高,不同座次價位也不同,如何認定身心障礙席的座位,是否也會形成另一個難題?

將成本轉嫁到表演團隊身上,合理嗎?

表演藝術聯盟秘書長于國華表示:「場館單位若依據此法,將因優惠免費或半價而增加的成本落差,轉嫁到表演團隊身上,是極不合理的事。表演藝術團隊也是需要受到補助的族群,在立法過程中,卻顯然忽略了表演藝術團隊的聲音。這突顯修法人士對表演藝術的認識不足,欠缺思慮,導致修正法規的條文不清。假設保留了席次卻產生空位呢?成本差價誰來負擔?若是高價位的演出節目,主辦單位能否接受?條文訂定過程,曾找表演藝術團隊參與討論嗎?若表演藝術團隊無力執行,是否反而造成對身心障礙者的二度傷害?法規不清、無施行細則,是否形同中央主管機關的失責?」

修正條文的提案立法委員之一陳亭妃表示,環衛委員會上確實討論到,針對表演藝術團隊,此法規不該無限上綱,主辦單位只需事先告知席次限制,售完為止。然而,這些攸關表演藝術團隊成本考量的附帶條件,並未確切體現在的條文或施行細則當中;該期委員會記錄(註)中,也只看見「請教育部協調國立中正文化中心提供身心障礙者友善之閱聽環境」的「附帶決議」,立法粗糙與草率可見一斑。

(全文詳見《PAR表演藝術》雜誌第24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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