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秋遠:從婚姻制度看見往後的幸福人生


盼望能找到與自己攜手步入禮堂的完美伴侶,是多數人一生的夢想,一旦兩人結為連理,往後人生也就此改變。站在法律的角度來說,「婚姻契約只能保障雙方權利,但無法維繫關係本質。」擔任宇達經貿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呂秋遠,經手無數的離婚案件,看見婚前與婚後的人生百態,提出婚前必須彼此了解且達成協議才是最為成熟理性的婚姻。

民法中,結婚須有書約及兩位見證人婚姻才可生效。呂秋遠卻有另一番見解,「婚姻成立前,財務規劃的協調不可少」,過去統計,離婚主因多為家暴、外遇,再來就是金錢。

這凸顯出了解婚姻財產的相關制度是極為重要。首先,基本家庭費用支出,比如說:水電費、子女教育費、房貸等,須依照夫妻所得比例計算。至於夫妻一方若是擔任家務勞動者,有權利可與在外勞動者要求「自由處分金」,作為可支配的所得。但是當夫妻離婚後,子女生活及教育費依舊要按夫妻個人所得比例分擔。

「婚前協議」可能成為婚姻的挑戰

所以結婚不光只考量生活上的相處難易,國外盛行的「婚前協議書」也相當挑戰人性感情。除了討論財產制度、家庭費用支出、子女教育及日常家務等,最重要的是如何與對方開口提出協議。

呂秋遠點出,「人生無常,彼此要能了解感情變化的可能性,防止後續的不愉快,而不是以不信任對方的立場談定契約。」呂秋遠依據過去經驗指出,雙方在提出以上條件後,可能會導致悲喜兩種極為反差的狀況,也藉此考驗雙方心智的成熟穩定度。

因為婚前協議只須兩方同意且書面簽字,不需經由法院登記即可生效,因此當一方提出此想法,就必須在兩人已有心理準備的狀態下進行。而針對財產分配的同時,已經不單純只是「理性」協商,而是「人性」的考驗。

所以呂秋遠建議,婚前協議應要以公平的方式討論,彼此分析財務狀況、未來發生的問題以及衍生結果,經過溝通達成共識後,再決議是否用書面方式呈現,方能維繫婚姻關係且減少不必要的爭執。

常見的夫妻財產制度簡單介紹有兩種,一為「法定財產制」,當成立結婚契約前後,雙方若無規範財產之劃分,所有財產必須在婚姻契約削減時,減去結婚成立當時的共同財產,兩人的差額除以二,財務多的一方需提撥一半財產給另一半。舉例來說,結婚時,夫妻無財產,但離婚後,夫妻一方持有一棟房產,這時兩人離婚後需平分資產。二為「分別財產制」,適用於雙方在離婚前,已有書面協議,就此兩人財務獨立不需處分。

但呂秋遠提醒民眾,依照財產分配權益的觀念中,常見下列錯誤迷思:一、財產若登記在對方名下,配偶則無權分配。二、登記於自身名下的財產可任意處置買賣。三、無實質收入之家庭勞動者不得要求財產分配。

其實以上所提都是錯誤的觀念,正確來說,若財產登記在對方名下,自己仍保有資產分配權益。再者,即便是登記於自己名下的財產,亦不可任意買賣更動,需與配偶協商,若是執意脫產等,另一半可向法院宣告剩餘財產分配。最後一點,家務勞動者雖無實質收入,但法律認定家務等同於家庭生活的貢獻,離婚後,亦可針對此項申請財產分配。

法律,無法保障婚姻關係

依去年統計,全台約有五萬多對的夫妻提離婚訴訟,每件起訴成因不一。從當初彼此恩愛進入禮堂至夫妻感情生變後打離婚官司,一段婚姻關係就此畫上句點。呂秋遠坦言,法律條文保障的只是「權利」及「義務」,感情基礎並無法利用法律條文成為約束條件,若無法承擔婚姻制度下應盡的責任,勢必先思考自身是否已準備步入這場婚姻所帶來的羈絆,因為它不能確保婚姻關係的維繫及本質。

提到離婚訴訟官司議題,呂秋遠則提醒民眾,在民法一○五二條規定,須持有對方重大破綻的證據且能表明對錯,方能提出離婚訴訟。或是夫妻間無是非對錯可舉證,卻無法維繫感情,如:夫妻一方罹患不治之症等,另一方就得向法院提告離婚,請法官判定結果後,才能真正結束兩人的婚姻關係。因此若純粹只因「價值觀」不同無法共同生活,就只能兩方協議簽字離婚,不建議以離婚訴訟途徑成立。

另外,親情關係亦是造成夫妻間甚至家庭財務狀況的衍生。呂秋遠解釋,所謂「親情勒索」是心理層面無法克服。舉例來說,民法規定,子女年滿二十歲即成年,雖大學尚未畢業,但父母其實可讓子女自主生活,法律規範扶養義務僅至二十歲。而子女結婚是否要準備購屋頭期款或嫁妝等,未必是父母應盡的職責。但多數父母仍持續照顧子女,這已經不是法律限制,而是感情的維繫。

但人性多是如此,有所付出必會期待回報,若要避免情緒勒索困境產生,呂秋遠建議必須在心態上有所轉換。第一,父母不必時時擔心子女的財務問題,俗話說:「兒孫自有兒孫福」,過於操心子女經濟問題,反而無法規劃自身的後半人生。第二,子女不該期待父母能提供過度的資源,雖然法律有一項「期待權」,但無法實際提供法律權利。因此,雙方先將心理欲望降低,即可減少親情勒索的悲劇產生。

快樂成長才是婚姻的重要關鍵

多年來,呂秋遠已接受無數的諮詢及訴訟官司,看盡人性的千種百態,他直言,進入婚姻階段,絕不能有委曲求全的心態。不論男女一旦結婚,也千萬不能喪失謀生的能力,必須與社會保持連結,穩住應有的經濟基礎。犧牲忍讓的觀念不但不正確,還捨棄自己應享有的人生。

呂秋遠提出過去實際案例,一對夫妻從小就是青梅竹馬,男方博士畢業後,在海外從事教職,女方以夫為天跟隨著他在外地生活,成為稱職的教授夫人。直到男方年過五十歲,雙方決定回台,讓他繼續在校教書。不料與身旁女助教發生外遇決定離婚,這時無助的太太無社會競爭力,後半人生又無任何保障,但依舊要過日子。如此令人心酸案例不勝枚舉,因此,呂秋遠強調「維持個人的經濟能力確實非常重要。」

不過,呂秋遠對於婚姻亦有一套獨特見解,「婚姻並非神聖不可侵犯。」基本上,在維繫關係的過程中,「兩人並不是行走於法律及道德上,而是此時此刻雙方可從婚姻中得到什麼?」、「這段感情中彼此是否快樂,並且願意為對方妥協及奉獻。」

雖然財務考量是維繫婚姻的關鍵,但綜合以上問題,雙方感情可更加以鞏固。因為婚姻制度在呂秋遠眼中,是刺激對方成長且相互扶持,兩人共同經營達成「1+1>2」的一種機制。假若一方無心維繫,適時結束也並非壞事。

也因職業因素,呂秋遠體悟到人性「寬容與尊重」的重要性。對於人生經營,他提出三項建議,第一件,不要傷害他人;第二件,不要傷害自己;第三件,必須活得快樂。符合以上三件事,那麼經營人生就不是難事。

他說:「許多事情在當下是喜劇,二十年後可能成為悲劇;當下是悲劇,二十年後可能成為喜劇。『人生往往意料不到,不論是好是壞,就當它是件事就好』。」如此一來,幸福快樂便能掌握在自己手中。

呂秋遠
學歷:
臺灣大學高階經營管理班
(EMBA)財務金融組碩士(99級)
臺灣大學政治學博士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碩士
政治大學財稅學系學士
經歷:
宇達經貿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東吳大學兼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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