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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分開計價──內政部多此一舉的政策?
理財周刊 │ 2009-11-05 文.顏瓊真
 
 
建物分開計價──內政部多此一舉的政策? 2010年5月1日起,內政部要求預售屋的買賣定型化契約應分別列明主建物、附屬建物, 及共有部分的面積及售價。但分開計價,建商陽奉陰違時該怎麼辦?

你要的是美麗的外觀,還是醜醜的水泥外牆大樓?當我們希望整個城市外貌,不只是都市水泥叢林,希望建商規劃設計美麗的大樓外觀時,難道只有消費者要付出代價,而建商沒有責任?


預售屋新變革 建物要分開計價

為了保障消費者購屋權益,內政部針對國內預售屋的交易制度,要求自2010年5月1日起,「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分別列明主建物、附屬建物(陽台、雨遮),及共有部分(樓梯、走廊)的面積,並應分開標示價格。

修正後的版本明確規定,只要房屋面積有誤差,就要「互相找補」,也就是若房屋實際面積比契約明訂面積減少,建商必須退錢給消費者;反之,消費者要再付錢給建商。

內政部的這項修法動作,主要是外界批評,近年來新建案「公設分配」認定不一,及「虛灌面積」的問題;因此,一旦主建物、附屬建物及共有部分「分開計價」,看來似乎對建商是較為不利,實則不然,因為羊毛出在羊身上。


建商成本壓力 消費者難敵總價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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