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臉書帳號、iTunes音樂成為「遺產」 親人可以繼承嗎?

網路幾乎是現代人生活重心,卻少有人想到身後必須處理這些虛無飄渺的數位資產。然而事實上,根據資訊技術安全公司McAfee委外調查顯示,全球每個人數位資產平均價值高達三萬七千美元。數位資產創造了高價值,而它可以當成遺產嗎?

遺產指的是被繼承人死後所遺留下的財產,過去人們的資產只限於房產等物業、以及金銀財寶、股票、債券等,人的一生可用開立死亡證明畫下明確的句點,傳統所謂的「遺產」可由法律途徑管理;然而在伺服器裡、硬碟中的數位資訊,並不會隨著你離開人世而消失,若不經處理,親人的部落格可能充斥垃圾訊息、臉書帳號可能被盜用、網路營收可能無法妥善運用,而當我們想透過社群平台追憶親人,卻被拒絕於未公開的權限之外,因為沒有帳號密碼,而少了一份可以珍藏的遺物。但想要取得數位遺產的繼承權,在真實世界中,往往讓遺眷耗費不少力氣爭取。

國外多起 爭取數位遺產案例
二○○四年,美國一名派往伊拉克打仗的軍人戰死沙場,因為生前經常透過雅虎的通訊工具、電子信箱與家人分享軍中生活,家屬向雅虎申請以求能獲得這些訊息及信件,雅虎卻以服務條款中隱私權的規定,拒絕將信件提供給第三人,家人只能提出訴訟,雖然最終贏得官司,卻花費了不少訴訟費用,且僅獲得了一片裝滿兒子資料的光碟,而非取得帳號所有權。

英國一名突然病故的母親遺留一部iPad,家人來不及在母親生前得知密碼,向蘋果公司求解,蘋果回應,除非能證明遺屬是iPad的合法擁有者,否則拒絕協助解鎖,即使家人遞出死亡證明,蘋果也不買帳,並表示是出於保障用戶的產品安全,最終雙方還是走向法律訴訟。

蘋果iTunes付費下載資源所有權爭議也成為新聞,據傳好萊塢男星布魯斯威利(Bruce Willis)想將自己在蘋果iTunes上下載的音樂傳承給女兒,卻發覺蘋果的下載同意條款,只授權用戶擁有「音樂借聽」的權利,不得擁有所有權,一旦用戶過世,借聽權利終止,不可作為遺產轉移,布魯斯威利為此還考慮向蘋果提告。雖然此項報導真實性被其妻否認,但已拋出數位資產的繼承問題。

實體商品可以輕易轉賣、讓與,紙本書信容易取得,但是若要將在線上商城購買的產品傳承給他人,或想獲得死者的電子信箱所有權,可能就觸犯用戶與線上平台的使用條款,想要合法擁有身故者的數位資產,多半只能打官司爭取,這就是目前數位資產經常面臨的問題。「我們透過網路平台發表文字、影音,就以為它們都是屬於自己的,其實在你勾選使用條款的『我同意』時,你已經同意將所有權讓給了網路平台。」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法律研究員蕭郁溏說。

用戶與網路平台之間的契約分成有償契約與無償契約,有償契約須付費才能獲得服務,如iTunes音樂、LINE貼圖,多半訂立專屬性、不可轉讓、繼承或再授權條文;而無償服務如谷歌、臉書,則有不同處理方式,其中谷歌在二○一三年推出「閒置帳戶管理員」,臉書也提供用戶生前指名帳號代理人。然而這並不代表繼承人擁有帳號繼承權,而是給予用戶彈性空間託管身故後的數位資產,數位資產複雜性不僅在於繼承與被繼承人之間卡著第三方網路平台,還有數位資產的人格權問題。

數位資產 癥結點在於人格權
「數位財產值得討論的原因是,不像傳統財產只有金錢價值,數位財產同時具有財產面向、人格面向。」遺產糾紛處理專業律師團隊主持人、碩豐法律事務所所長詹豐吉表示,網路帳號「同時擁有財產與人格的特性」,帳號內的創作的文字、影音,可用著作財產權概念理解,並可轉化為金錢價值,而得以繼承;但這筆帳號代表的是用戶的網路形象,也就是人格權,在《民法》中,人格權屬一個人的專屬權,不會因人死後而抹滅,因此具不可讓與性也不可繼承。

試想,假設親人可以繼承身故者的帳號密碼,以身故者身分發文、留言,不僅可能構成誹謗罪,也侵害了身故者的網路形象。

數位遺產的人格權無法轉讓與繼承,財產面向則比較好處理,蕭郁溏表示,包括遊戲點數、網路紅利、廣告收益、購物金、拍賣網站、網路銀行等,已經有法律規範,只要遵循傳統遺產處理方式即可。詹豐吉則說,唯一需要注意的是,親人無法透過國稅局等公務單位查詢身故者在網路上的所有資產,因此當事人生前就應留下相關資訊,譬如列在遺囑中或書面中,以供親人處理。

設立專法 或者制定契約條款
全球來看,數位遺產都是新穎的問題,在台灣,至今沒有任何相關案例,詹豐吉判斷可能的原因是,台灣沒有尊重身故者人格權的概念,只要親屬請求或關說一下,業者多半默許調閱身故者資訊。而在國外,則因為業者嚴格遵守與客戶間的隱私協定,而不給予任何通融,除非親屬告上法院。

但是動不動就打官司,極耗費社會成本,因此詹豐吉表示,數位遺產問題刻不容緩,現在沒有出現糾紛,不代表未來不會有。

因此,政府應強制規定業者在會員條款中,設定帳號管理人選項,供用戶自由選擇是否要立帳號管理人或拋棄處理,只要死後繼承人出示身分證明即可取得帳號密碼,就算不能繼承所有內容也有調取權,應強制讓用戶面對身後問題。同時對用戶來說,有白紙黑字的條款,即能讓日後爭取權益有一項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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