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保遺屬年金 一律追溯自身故當月給付

台北王太太問 前幾天看到網路新聞說國保遺屬年金要追溯補發,記得我先生過世時,我領的國保遺屬年金也有這樣的情況。我先生在民國一○一年二月身故,我是在處理完先生喪事及遺產後,才在當年的七月申請國保給付,除了領到一筆喪葬津貼外,每月還有遺屬年金匯入我戶頭。

請問,我的狀況與新聞報導的情形相同嗎?如果符合追溯補發的條件,又該如何辦理呢? @中心顧問答 為了補足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的缺口,全面建構社會安全網,政府在九十七年十月一日開辦國民年金保險,將年滿二十五歲、未滿六十五歲,且沒有參加勞保、農保、公教保、軍保的國民,納入政府保險的保障。國民年金保險開辦時,中央主管機關是內政部,配合政府組織改造,自一○二年七月起變更為衛生福利部。

國民年金保險的給付分為一次性給付與年金給付兩種,一次性給付包括「生育給付」、「喪葬給付」,年金給付則分為「老年年金」、「身心障礙年金」及「遺屬年金」。而王太太所提的大法官釋憲一事,指的就是關於國保遺屬年金發給時間點的問題。

國保遺屬年金 從哪天開始發給?
由於九十七年國保開辦時,《國民年金法》對於遺屬年金的發放,是採申請日起按月發放,並沒有像勞保一樣有追溯補發的規定(勞保條例第六十五條之一),舉例來說,保戶在二月死亡,如果家屬是到五月才提出申請,國保就從申請日即五月開始給付,但勞保則會追溯到保戶死亡當月即二月,補給二、三、四,三個月的遺屬年金。

後來國保考慮部分受益人可能因為老邁、未成年、無謀生能力或有子女離家而暫時無法聯繫,導致未能即時提出申請,若不追溯補發恐使保戶權益受損,因此立法院在一○四年十二月底修訂國民年金法第十八條之一,明訂從一○五年三月一日之後死亡的被保險人,遺屬年金改追溯從死亡當月起發給。

民眾為爭取權益 聲請釋憲成功
不過,有民眾認為該修法僅適用一○五年三月一日之後死亡的保戶,對於修法前已短領的民眾不能追溯補發,嚴重侵犯人民權益而申請釋憲。今(一○七)年七月大法官會議做出第七六六號解釋,認為不應限定追溯期,而宣告《國民年金法》第十八條之一違憲,國保遺屬年金一律應追溯自被保險人死亡當月起。也就是說,在一○五年三月一日前請領國保遺屬年金的民眾,若有短領的情況,都可向勞保局申請追溯補發,而且沒有申請期限的限制。不過若符合補發條件的遺屬已身故的話,就不能再提出申請。據了解,約有五萬多件符合追溯補發資格。

王太太可申請 補發五個月遺屬年金
王太太的先生在參加國保期間身故,死亡時間是一○一年二月,但王太太直到七月才提出給付申請,勞保局就依當時規定,從王太太提出申請的月份即七月開始給付遺屬年金,如今大法官已經宣告,國保遺屬年金一律應追溯自被保險人死亡當月起發放。因此,王太太可向勞保局申請補發一○一年二月~七月共五個月的遺屬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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