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勞保條例」修正案,明訂申請勞保基金紓困貸款卻無力償還的勞保被保險人,可以在本人或受益人請領給付時再償還。
不過勞工需要償還的貸款本息,不適用消費者「債清條例」和「破產法」中有關債務免責、以及其他法律有關「請求權消滅實效」的規定;因此勞保局不必擔心追不到錢。
(李人岳報導)
勞工保險基金從民國92年開辦至今,已經辦理過5次勞保被保險人紓困貸款,核貸人數超過45萬人,其中有10萬名勞工因為經濟壓力而無力還款,為了讓民眾能免於被追討的壓力,同時確保勞保基金的債權,立委徐少萍等人提案修改「勞保條例」第29條,明訂被保險人未償還的紓困貸款,可以再請領保險給付時再償還。
修正條文也明訂,勞工償還的貸款本息,不適用「消費者債清條例」和「破產法」中有關(債務免責),以及其他法律有關請求權消滅時效的規定;因此縱然被保險人信用破產,曾經申請的紓困貸款還是必須償還,勞保局不必擔心追不到錢。
立法院同時通過附帶決議,要求勞委會必須規定資方在實施無薪假時,給予勞工的月薪不得低於基本工資17280元,而且月投保薪資應維持原投保的薪資,以保障勞工的基本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