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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修民、刑法 遭家暴、性侵、遺棄子女可不扶養父母
2009-11-05 12:19:40 NOWnews 記者陳思穎/台北報導
 
 
行政院院會今(5)日通過「民法第1118條之1」、「刑法第294條之1及第295條」修正草案,對於曾經遭受家暴、性侵或遺棄的子女,成年後得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其對父母親的扶養義務。

行政院長吳敦義指出,我國現行民、刑法規定子女有扶養父母的責任,其中民法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刑法第294條則有遺棄罪的規定。但是這樣的規定,對於曾經遭受家暴、性侵或遺棄的子女而言,成年後可能面對當年加害人(父母)訴諸法律要求扶養,形同在傷口上灑鹽。

吳揆表示,基於上述原因,今天院會提出民法及刑法相關條文修正草案,允許受害的子女得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其對父母親的扶養義務,並增列遺棄罪的排除條款,將讓社會大眾重新定位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扶養行為是「相對義務」,有助於建構更和諧穩固、父慈子孝的美滿家庭。

法務部表示,鑑於現行民法對負扶養義務者雖遭受扶養權利者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或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時,仍須負擔扶養義務而有顯失公平之情形,為回應輿情殷盼,因此提出民法第1118條之1修正草案,賦予法院就顯失公平或情節重大之情形,斟酌扶養本質,兼顧受扶養權利者及負扶養義務者之權益,依個案彈性調整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法務部指出,配合上述民法修正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規定,增訂阻卻遺棄罪成立事由,法務部另提出刑法第294條之1及第295條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在於無自救能力人對依民法親屬編應負扶助、養育或保護之人,曾有侵害生命、身體、自由、妨害性自主等犯罪行為,或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2年等情形,則負扶養義務人未對無自救能力人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行為仍屬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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