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經濟委員會5日初審通過貿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管理的規定,增訂輸出入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時,應該據實申報最終使用人,避免這類貨品落入恐怖分子的手中。貿易法中也增訂,瀕臨絕種的動植物及其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輸出。
為了配合國際規範,落實聯合國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的相關規定,行政院提出貿易法修正草案,修改第13條,增訂輸出入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時,應據實申報用途及最終使用人,非經許可不得擅自變更,並提高罰則,違反者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150萬元以下的罰金。經濟部次長梁國新說:『(原音)修正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的管理,增訂輸出入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最終使用人,end user,及非經核准不得擅自變更管制的規定,以符合國際現在情況。另外,現行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管制的規定罰則沒辦法遏阻廠商違法輸出行為,基於衡平原則,以及因應國際情勢,我們建議提高罰則。』為了履行華盛頓公約,行政院也提案增加13條之1,瀕臨絕種的動植物及其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輸出;未經取得出口國之許可文件,也不得輸入。
另外,委員會也初審通過民進黨立委王幸男所提貿易法第20條修正案,明定當參展廠商及產品達一定規模時,主管機關應於其他國家主要貿易展覽場館設置台灣產品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