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發展觀光產業,立法院院會6日三讀通過「中小企業發展條例24條之1修正案」,增列「協助地方特色產業,以促進地區經濟繁榮,政府得設立基金」的規定,確立地方設立「地方產業發展基金」的法源,為了幫助所得偏低及人口外移地區的民眾拓展經濟機會,經濟部規劃設立「地方產業發展基金」,模式基於「一鄉一品」的精神,由地方先提出計畫,基金再提供經費,協助地方保存在地產業特色,增加就業機會,行政院因此配合提案修改「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委員丁守中表示,法案通過後,將賦予中小企業基金成立法源,幫助地方發展特色和弱勢產業。丁守中說:『(原音)今天法案通過最主要目的,賦予中小企業基金一個法源依據,中小企業基金就可以幫助我們城鄉特殊產業,還有弱勢地區產業的發展,幫助我們中小企業有些資源的經費。』法案三讀通過後,確立地方設立「地方產業發展基金」的法源。事實上,行政院在98年度的預算裡也已經匡列新台幣10億元,作為執行相關作業的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