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大法官會議有關社會秩序維護法「罰娼不罰嫖」條款解釋案,針對成人性交易除罪化問題,台北縣政府表示,雖然大法官公佈違憲,但對於轄區取締色情工作沒有立即影響,因為取締都以移送負責人為主;另外縣府也會協調轄內地方法院簡易庭,針對涉案情節較輕微的性工作者,給予從寬或從輕的裁罰。
(黃進恭報導)
社會秩序維護法所謂罰娼不罰嫖條款經大法官解釋後,認定有違憲,且在公佈之日起兩年內自動失效,引發各界矚目。
台北縣府表示目前對於縣府取締色情營業場所及犯罪行為還沒有產生立即影響,因為台北縣主要是取締妨害風化工作都以刑法妨害風化罪嫌移送相關負責人及媒介行為者為主。
另外針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
」,依照81年行政、司法兩院會銜發布的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理辦法第14條及第32條,警察機關只負責偵辦及移送案件,有關裁定權及處罰權都不在警察機關,警察單位如果發現違法事實應移送地方法院簡易庭或少年法庭裁罰,若不移送,則有違法之虞。
台北縣府落落實這次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已責成警察局對所查獲暗娼賣淫案件將不再列入績效統計外,並主動協調轄內地方法院簡易庭或少年法庭,對於現階段移送的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涉案情節較輕微或基於家庭因素從事性工作者,予以從寬或從輕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