屢修不復可換新車 經濟部修訂檸檬車條款7/1上路
買新車更有保障,經濟部今天公告「檸檬車條款」,預計7月1日生效;未來消費者購買新車,在交車後一定期限(不得低於180天)或一定里程(不得少於1.2萬公里)內,經4次送修仍無法回復正常狀態,將可以要求更換新車或解約。
經濟部今天公告「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中修訂規定第8點,為參考美國處理「檸檬車」規定,增訂屢修不復條款。
也就是,當交車後一定期限(不得低於180天)或一定里程(不得少於1.2萬公里),相同瑕疵修4次都還沒辦法修好的話,一樣能換新車或解約。
此外,若車主因車輛有瑕疵而超過30天無法用車,同樣能換新或解約,不過,若車主沒有依照通知取車、或廠商已提供車主代步車或補貼費用,就不能算在30天內。
這次也新增在交車後至少180天或里程數至少1.2萬公里內,一旦發生重大瑕疵,包括行駛時突然起火、暴衝、煞車失靈、熄火故障、引擎溫度升高到極限,以及其他危害生命或身體健康之虞,也能要求更換新車或解約。
規定明定收取定金不能超過總價10%、消費者可帶回契約審閱3天等。
經濟部長王美花今天中午主持部務會議,接受媒體聯訪時表示,條款對消費者更有保障,不過,會選在7月1日生效,是因為台灣車市有一半以上是外國車,需要半年緩衝期,讓車商了解台灣有保護消費者的新規範。
經濟部今天公告「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中修訂規定第8點,為參考美國處理「檸檬車」規定,增訂屢修不復條款。
也就是,當交車後一定期限(不得低於180天)或一定里程(不得少於1.2萬公里),相同瑕疵修4次都還沒辦法修好的話,一樣能換新車或解約。
此外,若車主因車輛有瑕疵而超過30天無法用車,同樣能換新或解約,不過,若車主沒有依照通知取車、或廠商已提供車主代步車或補貼費用,就不能算在30天內。
這次也新增在交車後至少180天或里程數至少1.2萬公里內,一旦發生重大瑕疵,包括行駛時突然起火、暴衝、煞車失靈、熄火故障、引擎溫度升高到極限,以及其他危害生命或身體健康之虞,也能要求更換新車或解約。
規定明定收取定金不能超過總價10%、消費者可帶回契約審閱3天等。
經濟部長王美花今天中午主持部務會議,接受媒體聯訪時表示,條款對消費者更有保障,不過,會選在7月1日生效,是因為台灣車市有一半以上是外國車,需要半年緩衝期,讓車商了解台灣有保護消費者的新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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