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險濫用保戶個資推銷 金管會清查
【記者陳金寶台北報導】國民黨立委林思銘20日表示,他發現產險公司要保書在消費者投保時要求捆綁式同意個資利用條款,讓消費者被行銷電話騷擾。保險局主秘林耀東指出,會做清查,若違個資法,最高可處新台幣50萬元罰鍰。
個資法規定,對於個資的蒐集、處理、利用,必須明確告知當事人使用目的並經同意後,始得加以利用。林思銘20日上午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指出,他檢視全國前十大產險公司要保書,發現產險公司運用強勢交易地位,在消費者投保時要求「捆綁式同意」個資利用條款,消費者形同簽下賣身契。
林思銘說,前十大產險公司「汽機車強制險」線上投保「個人資料蒐集告知事項」,其中蒐集目的多包涵行銷及其他經營和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業務,甚至包括網路購物、電子商務服務。消費者一旦投保,產險公司就可以行銷,民眾被行銷電話騷擾,幾乎已成生活日常。
林思銘指出,最可議的地方,在於這些產險公司的條約採用捆綁式同意,民眾沒也不同意的選項,以富邦產險為例,只能勾選「我已閱讀必同意相關告知事項」,才能進行後續手續,完成投保,完全違背個資法的立法精神,嚴重影響個資的自主性。
林思銘強調,利用個資履約與利用個資行銷是完全不相干的兩回事,他查閱各大金融機構與保險公司契約範本,也多有類似狀況,顯示主管機關金管會疏於管理,導致消費者個資長期遭浮濫利用,要求金管會立即對業者違法行為開罰、勒令改正。
與會的金管會保險局主任秘書林耀東說,在個資法實施後,已請產險公會研議產險業履行個資保護告知義務的參考範本,各保險契約的擬定都要合於特定目的運用。如果契約有超越個資法或有非範本所定範圍,保險局會做相關清查,若違反個資法規定,可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與會的行政院消保處消保官梁明圳指出,產險公司未充分提供選擇事項,其實是忽略消費者選擇權,消費者在無奈或不知情的狀況下把個資授權給契約當事人以外的人使用,除可能違反個資法,也造成民眾喪失避免將個資授權給他人使用的機會,損害消費者權益。2021/1/20
個資法規定,對於個資的蒐集、處理、利用,必須明確告知當事人使用目的並經同意後,始得加以利用。林思銘20日上午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指出,他檢視全國前十大產險公司要保書,發現產險公司運用強勢交易地位,在消費者投保時要求「捆綁式同意」個資利用條款,消費者形同簽下賣身契。
林思銘說,前十大產險公司「汽機車強制險」線上投保「個人資料蒐集告知事項」,其中蒐集目的多包涵行銷及其他經營和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業務,甚至包括網路購物、電子商務服務。消費者一旦投保,產險公司就可以行銷,民眾被行銷電話騷擾,幾乎已成生活日常。
林思銘指出,最可議的地方,在於這些產險公司的條約採用捆綁式同意,民眾沒也不同意的選項,以富邦產險為例,只能勾選「我已閱讀必同意相關告知事項」,才能進行後續手續,完成投保,完全違背個資法的立法精神,嚴重影響個資的自主性。
林思銘強調,利用個資履約與利用個資行銷是完全不相干的兩回事,他查閱各大金融機構與保險公司契約範本,也多有類似狀況,顯示主管機關金管會疏於管理,導致消費者個資長期遭浮濫利用,要求金管會立即對業者違法行為開罰、勒令改正。
與會的金管會保險局主任秘書林耀東說,在個資法實施後,已請產險公會研議產險業履行個資保護告知義務的參考範本,各保險契約的擬定都要合於特定目的運用。如果契約有超越個資法或有非範本所定範圍,保險局會做相關清查,若違反個資法規定,可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與會的行政院消保處消保官梁明圳指出,產險公司未充分提供選擇事項,其實是忽略消費者選擇權,消費者在無奈或不知情的狀況下把個資授權給契約當事人以外的人使用,除可能違反個資法,也造成民眾喪失避免將個資授權給他人使用的機會,損害消費者權益。202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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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來源:自立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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