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部公務員案後1年 《職安法》霸凌法制化

勞部公務員案後1年 《職安法》霸凌法制化
勞動部去年11月發生39歲的吳姓公務員在勞發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內輕生,延伸出職場霸凌案(圖/記者鍾泓良攝影)

[NOWnews今日新聞] 勞動部去年11月發生39歲的吳姓公務員在勞發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內輕生,延伸出職場霸凌案。勞動部長洪申翰上任後,不僅確立出現職場霸凌,也提出《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法。經過1年,立法院今(2)日三讀通過《職安法》修法,明定職場霸凌、調查程序及提高處罰額度。

勞動部去年11月發生吳姓公務員在勞發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內輕生,後來經過勞動部內部調查,認定與當時的勞發署北分署長謝宜容霸凌相關。當時洪申翰也提出針對《職安法》提出相關修法。

立院今日三讀通過《職業安全衛生法》,是自2013年職安法全文修正以來最大幅度的調整,共計修正25條文、新增6條文。本次修法是提升我國整體勞動環境關鍵行動,主要核心在於「工安預防全面化」及「職場霸凌法制化」,以因應近年來重大職業災害未能有效下降、營造工程職業災害占比仍高,以及社會各界關切職場霸凌防治等問題。

勞動部說明,本次職安法修正重點包括,新增職場霸凌防治專章,包括定明職場霸凌定義;強化職場霸凌內部申訴之調查、處理機制與調查人員應遵守之利益迴避事項,並提供申訴人協助及保護措施;建立職場霸凌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時外部申訴等。

此外,這次修法也強化營造工程源頭防災,為降低營繕工程職業災害,增列事業單位將其一定規模以上營造工程交付規劃、設計及施工時,應依工程特性分析潛在危害,編製安全衛生圖說、規範及經費,並使施工者採取預防作為。

其次,加強承攬安全管理。要求事業單位交付承攬時,應實施風險評估並據以危害告知,並規範事業單位出租或出借工作場所、設備時,應事前完成危害告知。

勞動部表示,本次修法是政府持續精進職業安全衛生制度,保障勞工權益之具體展現,勞動部已啟動相關附屬法規之訂定、修正作業,及規劃相關配套措施,俾從法制面到執行面,有效達成修法目的,建構更安全、健康及友善的職場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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