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亦有道 紐時:以巴衝突不能忘卻戰時法與人道

巴勒斯坦武裝團體哈瑪斯與以色列再爆衝突,人道問題隨之浮現。紐約時報從國際法角度分析,指出兩項原則,一是戰爭的原因和手段分屬不同問題,二是平民須獲保護。

哈瑪斯(Hamas)本月7日大規模突襲以色列,以方隨後猛烈反擊加薩走廊(Gaza Strip)。哈瑪斯的暴行及以色列報復性轟炸及徹底封鎖加薩走廊帶來的死傷還在攀升。紐時認為,看待以巴衝突再起仍應以國際法為依歸。

衝突原因和戰爭行為 一碼歸一碼

近年任何人都可以在社群媒體上看到把衝突本身的正當性與交戰手段混為一談的情況。有些人認為,以色列占領巴勒斯坦領土不對在先,哈瑪斯才會殺害以色列平民;也有人認為,以色列面對攻擊理應自衛,因此對巴勒斯坦平民因空襲死傷慘重不置一詞。

把原因和行為分成兩件事處理,是清楚聚焦於戰爭複雜性和政治問題的一種方法,同時不忘衝突各方共同的人性。

紐時直言,首先是戰爭的「原因」和「手段」分屬不同法律問題,戰爭主張的正義與否,不會改變相關各方戰時仍須按人道規範行事的義務;其次是平民有權獲得保護,不能直接攻擊平民,也不能在追求合理軍事目標時過度傷害平民,即便對手違反義務,己方也不能違背。這兩項原則必須堅持。

訴諸戰爭權、戰時法

戰爭法的起源可回溯到好幾個世紀之前,但其現代架構來自對20世紀的兩場世界大戰的反思。

1928年的巴黎非戰公約(Kellogg-Briand Pact,亦稱凱洛格-布里安公約)宣告大多數形式的戰爭屬非法。之後一大里程碑是1945年的聯合國憲章,明文禁止侵略戰爭,以及1949年和1977年的日內瓦公約。此外還有最終在2002年成立的國際刑事法院(ICC)。

有關一國何時可動武的規範稱為「訴諸戰爭權」(jus ad bellum)。耶魯法學院(Yale Law School)教授海瑟威(Oona Hathaway)說,現在這項規定非常嚴格,除自衛以外,基本上禁止各國兵戎相向。

此外,海瑟威說無論有否合理依據動武,衝突各方仍應遵守規範戰爭行為本身的人道法規,也就是「戰時法」(jus in bello)。

「戰時法」限制衝突各方的作戰方法與手段,包含保護在武裝衝突中未實際參與敵對行為者,如放下武器的武裝人員、因傷病、被俘或其他原因而失去戰鬥力的人員及平民。核心原則是不能基於軍事目的攻擊平民或基於軍事意圖過度傷害平民。無論對手是否違反人道規範,這項原則都不會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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