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監護是一人一半?孩子的就學、就醫,誰說了算?


共同監護是一人一半?孩子的就學、就醫,誰說了算?

墨新聞|記者魏思霖/高雄報導

阿哲和太太在法院耗了兩年。太太說他不會照顧小孩,要求單獨監護;他說太太一直擋著不讓他見兒子,也要求單獨監護。兩個人都認為,孩子只能歸自己一個人。



判決下來,兩邊的單獨監護都沒准。法院判的是共同監護,孩子跟媽媽住,媽媽當主要照顧者。他拿著判決書問律師:這樣到底算誰贏?以後孩子要轉學、要看醫生,我到底有沒有權利說不?



本報專訪長期在高雄、屏東、台南等地承辦家事離婚案件的張奕晨律師,把共同監護跟單獨監護的實際差別講清楚。



單獨監護一個人說了算



張奕晨律師(高雄離婚律師)說,這兩個詞在諮詢室裡幾乎天天被誤解。單獨監護,是孩子的重要事情由一個人決定,另一方剩下探視的權利,通常還是要付扶養費。共同監護,則是兩個人都還留在決策圈裡。



法院判共同監護的時候,幾乎都會再做兩件事:指定其中一方當主要照顧者、孩子跟他住;接著列一張清單,把最容易吵架的事情,交給主要照顧者一個人決定。



共同監護是一人一半?孩子的就學、就醫,誰說了算?
主要照顧者可單獨決定的事項


主要照顧者可以單獨決策的事項有哪些?



離婚判決通常會列8項由主要照顧者一個人決定:



住哪裡、戶籍遷到哪;孩子念哪間學校、哪個學區;一般的看病與檢查;申請各項補助與助學貸款;郵局、銀行開戶;健保加保退保;商業保險的投保與理賠;辦護照。



若雙方希望約定的更細緻,就學那項可以連安親班、補習班都算進去。



「爸爸媽媽最在意的就學、就醫,其實不用兩個人一起簽名。」張奕晨說,真正需要兩人一起點頭的,是清單以外的事——搬到國外定居、改姓、重大手術等。



法院通常不會判單獨監護



在一件高雄家事法院的判決裡,媽媽主張自己跟對方根本無法溝通,所以請求單獨監護。法院沒有採納,理由值得記下來。



法院說,她並沒有證明自己已經用盡各種方法——例如去上親職課程、去做家事商談——之後仍然談不攏;同時,法院也找不到爸爸無故拒絕、亂放話或從中作梗的證據。



判決裡反而引用了兩人的一段對話。一方傳訊說,不希望孩子將來要用一輩子去治癒童年;另一方回,希望不要在孩子面前批評對方,想一起保護兒子。法院認為,這代表兩人其實談得下去,官司打得再兇,也沒有把孩子當成武器。



張奕晨律師(高雄家事律師)提醒,開庭時拚命證明對方多難溝通、多惡劣,法官看到的往往不是對方不適任,而是你正在把衝突帶進孩子的生活。想爭單獨監護,要先證明自己是那個願意合作的人。



共同監護是一人一半?孩子的就學、就醫,誰說了算?
誰能當主要照顧者


誰當主要照顧者?願意讓孩子去見對方的那一個



高雄另外一件判決更明顯。這對父母兩年多前就離婚了,孩子歸誰卻拖到今年才定案,中間動用了社工訪視、法院的家事調查官,還請了一位心理師全程陪著孩子。爸爸主張媽媽長年擋探視,要求單獨監護;媽媽說孩子有分離焦慮,也請求單獨監護。



法院承認早期會面確實不順,但把時間拉長來看:從每個月2次,變成隔週1次,再變成週五晚上就接走,最後是媽媽主動開車把孩子送過去,平日還天天視訊。法院給了她正面的評價。



反過來,爸爸偶爾在孩子面前講媽媽的壞話、把打官司的壓力講給孩子聽,成了最關鍵的扣分。



裁定裡有一句話,所有離婚的父母都該看一次:孩子現在跟誰住,固然是考量之一,但絕對不是唯一的一件事。如果照顧的那一方不肯讓孩子好好去見另一個人,就算換人會帶來搬家、轉學的衝擊,法院還是可能換。



「不要以為孩子現在跟你住,位置就坐穩了。」張奕晨律師(高雄離婚律師)說。



扶養費的計算公式不是絕對依照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



判決案例1:孩子5歲,有發展上的特殊需求。法院抓每個月22,000元,爸爸月薪5萬多、媽媽27,000到3萬元,以2比1分擔,爸爸每月給14,667元。



判決案例2:孩子快10歲,每個月24,000元。爸爸月薪43,000元、媽媽6萬元,媽媽賺得比較多,但法院認為她每天照顧孩子付出的時間跟力氣,同樣要算成扶養費的一部分,最後一人一半,爸爸每月給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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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的人,簽字前先想清楚這四件事



不是每個人都要打到法院。多數人是在戶政事務所門口,把協議書簽掉的。張奕晨(高雄家事律師)的提醒是:



第一,只寫共同監護四個字,等於沒寫。要同時寫明誰是主要照顧者、孩子跟誰住。真的要寫單獨監護,也得把另一方的探視怎麼安排一併寫清楚,不然日後照樣要回法院吵一次。



第二,把可以一個人決定的事情逐條列出來:就學、就醫、開戶、保險、護照、戶籍。照法院那張清單抄,最省事。



第三,探視要寫細。幾點接、在哪裡接、遲到多久算取消、寒暑假各幾天、過年怎麼輪、健保卡跟作業誰交接、聯絡方式不能封鎖。



第四,寫明日後可以再協調。法院自己都會加註,這只是照現在的狀況做的安排,不是一輩子不能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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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不必替大人選邊



「來爭單獨監護的人,最常問我怎麼證明對方不適任。」張奕晨律師說,「但法院真正在看的,是誰能讓孩子安心地去愛另一個人。」



【張奕晨律師】簡介



學歷:



高雄中學



政治大學法律系學士



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



現職及經歷:



和府法律事務所 — 家事離婚律師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 — 律師



矯正署高雄監獄 — 外聘講師



【高雄離婚與監護權訴訟推薦張奕晨律師】



電話:0919-703-760



LINE ID:@520zebse



官網:https://lawyer3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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