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偷走的辯護權:「長沙公益仨」政治犯家屬兼辯護人對中國司法的椎心控訴

被偷走的辯護權:「長沙公益仨」政治犯家屬兼辯護人對中國司法的椎心控訴

被偷走的辯護權:「長沙公益仨」政治犯家屬兼辯護人對中國司法的椎心控訴
作者:吳有水   出版社:渠成   出版日期:2021-07-20 00:00:00

<內容簡介>

●身為父親兼辯護律師的第一人稱視角,闡述兒子被捕後,遭遇祕密開庭、祕密審判等歷程,被剝奪的辯護權形同虛設,親身經歷中國司法的黑暗面。

被譽為「長沙公益三子」的長沙富能負責人程淵、志願者吳葛健雄和劉大志,2019年被長沙國安局以顛覆國家罪抓捕,至今生死未明。

本書作者吳有水不僅是律師,更是吳葛健雄的父親,不僅被剝奪替兒子辯護之權利,在吳葛健雄遭遇庭前會議、秘密審判等司法歷程,家屬皆無法獲得任何消息。

歷時兩年的心碎折磨,作者吳有水的不停奔走,與在社群發表系列文章卻被無預警刪文的不合理對待。從救助兒子到犟上中國不合理的社會扶養費,從為己至為公的不平之鳴,自本書的字裡行間娓娓道來心路歷程。

【「長沙公益仨」案情簡介】
「長沙富能」機構成立於2016年,主要關注身心障礙者及其他弱勢群體的權利。機構負責人程淵和工作人員劉大志、吳葛健雄(本書作者之子)在消除對艾滋病毒感染者的歧視,促進健康權和障礙者權利方面做出了重要貢獻。

2019年7月22日,程淵等三人被中國長沙市國家安全局以涉嫌「顛覆國家政權」為由刑事拘留,8月26日被長沙市檢察院以同一罪名批准逮捕。其案經多次延長偵查期限,律師多次申請會見均被當局拒絕。三人處於事實上被強迫失蹤的狀態,面臨著被酷刑和刑訊逼供的危險。

程淵的妻子施明磊(本書推薦序作者)是一位虔誠的基督徒。受本案株連,她和三人同一天被捕,強制接受長達18小時的疲勞審訊,之後被監視居住近半年。

2020年3月16日,六名代理律師分別收到長沙市國家安全局和各地司法局的口頭通知,告知已被三人撤銷委託。連吳葛健雄的父親吳有水律師也被通知已被其兒子解除委託。當局強迫當事人解除委託的律師,意在指定官派律師進行秘密審判。2020年9月,本案秘密開庭,直到翌年6月仍未公布審判結果。

★本書特色:

1. 本書揭開中國不合理之生育權、社會扶養權與司法權等荒謬之處,作為中國現況的人權觀察,從本書一窺中國司法獨斷專行的面貌。
2. 知名律師吳有水,自兒子被誣告後,便積極走訪尋求救助途徑,並常年於媒體發表司法迫害之過程與受當局脅迫之窘境,受眾人關注。今年7月是作者兒子被捕的二週年,出版迄今的心路歷程與中國司法的不合理現況,實具特別意義。
3. 執行公益卻被冠上政治犯罪名,身為律師父親兼辯護人之作者,不僅無法為其辯護,甚至無法知曉審判過程。對中國司法的椎心控訴,透過本書揭開中國司法的黑幕。

★目錄:

作者自序 我的妻子,我的兒
序:我們一起行過流淚谷──長沙公益仨家屬

第一部份:我和我的兒子
一、契
二、兒子,你怎麼不按政府規定的時間出生
三、兒子,你才是我生存的快樂
四、困苦中的掙扎
五、尋找希望
六、艱難歲月
七、逃離死亡線
八、兒子的呼喚:媽媽,你在哪裡?
九、我,謀殺了我的父親
十、媽媽,讓我再為你洗一次腳
十一、雲村,我回不去的故鄉
十二、兒子,跟爸爸去杭州
十三、我的兒子有點叛逆
十四、我的兒子,失蹤了
十五、是誰,綁架了我的兒子
十六、我善良的兒子,善良是一種犯罪
十七、兒子,我為你辯護
十八、兒子你牛,會顛覆國家政權了
十九、突出重圍:我要見我的兒子
二十、你必須認罪——我是兒子的同案犯
二十一、我家,有反革命的基因

第二部份:是誰,偷走了我為兒子的辯護權?
二十二、司法局命令:不准辯護
二十三、你已經被你兒子解除委託
二十四、被集體解除委託:彰顯法治文明進步?
二十五、誰為我兒子辯護,居然是「國家秘密」
二十六、是誰,偷走了我為兒子的辯護權
二十七、法院:你所查詢的案件不存在
二十八、竊賊,原來是你們
二十九、秘密的「公開審判」

第三部份:兒子,你再也看不到媽媽了
三十、案子如何判決,在等安全部答復?
三十一、我妻子的「乖孩子」帥帥
三十二、盼兒歸兮,兩眼望穿
三十三、「慈善」的中國紅十字會
三十四、「救治」,原來只為要你的器官
三十五、不經批准,不準行善
三十六、我和妻子,從相識到永別
三十七、安息吧,我的妻子

附錄
我如何犟上中國法治的惡瘤——社會撫養費?

<作者簡介>

吳有水
浙江淳安人,1965年出生於浙江建德縣壽昌。1969年底隨父母移民至江西省武寧縣。1986年,大學畢業後任教。

1989年春夏,因抗議暴力鎮壓學生,而被通緝追捕,同年底,歸信基督教並受洗。
2007年,創辦浙江碧劍律師事務所並任負責人至今。

2013年開始,開始針對中國計劃生育罰款的數量和用途,發起「社會撫養費信息公開」活動,並對強制婦女上環、結紮、引產和對繳納不起「社會撫養費」家庭的小孩拒絕登記戶籍、拒絕入學這一系列違反人權的行為,進行公開的揭露和批判。

2017年,被浙江省杭州市律師協會以「不當言論」為由停止律師會員資格九個月,次年,又被杭州市司法局以「言論危害國家安全」為由停止律師執業九個月。

2019年七月,兒子吳葛健雄被以「顛覆國家政權罪」的名義逮捕,準備親自為自己的兒子辯護,卻又以「被解除委託」的名義被剝奪了為自己兒子辯護的權利。

聯繫郵箱:lawyerwu722@protonmail.com

★內文試閱:

‧作者序

我的妻子,我的兒
半夜醒來,屋子裡一片寂靜。
偶爾地,從廚房裡會傳來咕嘟咕嘟的聲音,那是我妻子生前所養的兩隻別人不要的烏龜,在塑料桶裡,想追求自由,往外爬。
睡不著了,拿起手機,看一下時間,才凌晨兩點多。失眠也很準時,這大概就是所謂的生物鐘了吧。
起來,打開燈。
不見我家的狗狗帥帥跑過來。往常,它總會一聽到我房間裡有動靜,就會無聲地跑過來,湊到我的床前,用它那冰冰涼的鼻子,朝我的臉上嗅。
哦,它已經失踪了,或許,此刻,它正餓著肚子,渾身髒兮兮地踡在街頭的哪個角落裡呢。我妻子病後,因為我沒時間照顧它,就讓我的外甥女帶回家去幫我照看了。後來,又送到她姐姐的廠裡,結果因為有領導來視察,說是食品廠裡不得養狗。於是,我的大外甥女又把它送到了武警中隊的一家人那裡,結果,就連夜失踪了。
點起一支煙,在嘴裡含著,但並不想抽。
只是覺得,既然醒來了,總得做點什麼,打發無聊。這時,心裡總有點孤獨的感覺。
想起幾年前,我家也是很熱鬧的:我有妻子、有兒子、我兒子還有女朋友。還有兩條狗:小丑和帥帥,兩隻烏龜、一隻鸚鸚和一隻貓。貓盯著鸚鵡,鸚鵡啾啾地求援,兩隻狗會飛快地跑來,把小貓追得床上床底亂竄,狗兒們也在床上床下亂跳。
我妻子不讓狗上床,狗狗偏要上床,於是就直呼我幫忙把狗狗從床上趕下來,我的兒子和他的女朋友則是各拿一根小棍,到處找那隻早不知道躲到哪兒去的起禍端的貓。
現在,家裡只有我和兩隻烏龜了。
去年的7月,我寫了一系列的文章紀念我兒子被抓一周年。這些文章只是發佈在我個人的微博和微信公眾號上。
結果,被刪除得七凌八亂,最後乾脆把我的不知道是第幾個的微博帳號給封了,後來,乾脆就發不出來了。我就也沒有再寫下去。
今年,施明磊說:吳有水,我想把你之前寫的與你兒子的文章,整理成一本書。我一想,這也是個辦法,就答應了。正好把妻子的去世也寫進來,也算是對我妻子的一個紀念吧。
於是,我在之前文章的基礎上,進行了一番整理,再補充寫上一些我妻子去世的內容,就成了這本書。
可惜,我的這本書,不能在中國大陸出版,中國大陸的民眾,也無緣能夠一讀。我想,乾脆就用正體字來出版發行吧,這樣也好,只要大陸民眾看不見,也就不至於煽動起大陸的民眾「顛覆國家政權」了。
至於有無別的可能,聽天由命吧!

‧推薦序

我們一起行過流淚谷——長沙公益仨家屬 施明磊
今日是我和我先生程淵的結婚紀念日,而我已經六百七十五天沒有見到他了。程淵和他的同事吳葛健雄、劉大志(被稱作「長沙公益仨」)自二一九年七月廿二日被長沙市國家安全局抓捕後,一直秘密羈押在湖南省國家安全廳看守所,他們會見律師的權利被剝奪,他們被禁止通訊,被強制解除律師,被秘密起訴,秘密開庭,秘密審判至今沒有結果,生死不明。
我和吳有水先前並不認識,雖然他是我先生多年好友,但是在長沙公益仨被抓之前,我對他的了解也僅僅限於看過他寫的一兩篇文章。從文章裡,我看到一個意氣風發、奮筆疾書的中國知識分子的模樣。而出生於一九八年代的我,在商業公司做著互聯網運營的工作,和我身邊的大部分人一樣過著「小確幸」的生活,不知人間疾苦,更不要談公共參與。而我與吳葛健雄唯一一次見面也是十分有趣,我問他:「小吳,你的爸爸是吳有水律師嗎?」,他甩了一下他那一頭有個性的長髮,慢悠悠地回了我一句:「呃,你為什麼不問:『吳有水,你的兒子是吳葛健雄嗎?』」,這個瀟灑的年輕人,被抓的時候還不夠24歲。
關於我,從我先生被抓的第一天,我也被扣上「顛覆國家政權」的罪名,被監視居住一百八十天,期間被戴黑頭套、手銬,被中共秘密警察強制帶走審訊長達二十多個小時,一個女國安威脅我要將我的三歲女兒帶來一起審訊。第二天,我的銀行帳戶便被長沙國安強制凍結了,而我還有房貸要還,有孩子要養,有各種帳單要付。這樣的事,發生在號稱依法治國的今天,是十分荒唐又讓人震驚的存在。但是事情就是這樣發生了。
而我和吳有水,就是這樣認識了。我們一起為我們的親人爭取法律賦予他們的基本權利:律師辯護權和通訊權,我們一起去檢察院控告辦案單位的違法,我們一起經歷被秘密警察監視、跟踪、威脅,我們一同抗議長沙公益仨的律師們在偵查期滿集體遭解除委任,我們一起尋找被當作「國家秘密」隱藏起來的官派律師,我們一起去國安局、看守所、司法局、律協、法院、檢察院、監察委,我們窮盡了一切的法律途徑,卻一無所獲。六百七十五天,二十次到長沙的來回,三萬六千公里的路程,我們一起走過。期間小吳媽媽思念兒子成疾,不幸離世,吳有水失去兒子,又失去妻子的痛,無從言說。
長沙公益仨被抓一周年時,吳有水寫了《我和我的兒子吳葛健雄》的系列連載,我們發到微信公眾號,微博,我們的微博先後被封殺,微信公眾號文章被刪了又發,發了又被刪。有一天我走在大街上,迎面走來一個許久不見的我的行業裡的年輕朋友,他說:「我看到吳律師的文章,我很感動,請代我向他問好,也希望你們都要平安。」我也收到不敢跟我聯繫的朋友們偷偷地在文章下點贊,在微信裡用避開敏感詞審查的代碼文字向我們表達他們的關心,偷偷給我寄禮物表達他們的支持。於是,記錄下我們經歷的,便成為我們的責任,這也是這本書出版的初衷。
在這本書裡,你看到的不是一個律師,而是一個中國的普通老百姓、一個中國父親、兒子、丈夫的經歷。讀吳有水的文章,沒有高深莫測的理論,而是再樸實不過的日常,看似不可思議的經歷,卻是一代又一代的中國老百姓過去經歷過的,現在正在經歷的。我讀的時候常常會想起我的祖輩,我的父輩,我的童年,我這一代。
這讓我更加理解,理解中國的社會問題和現狀,看到一代又一代老百姓的疾苦,以及長沙公益仨他們所做的事情的寶貴。也讓我明白,我們的所謂的「小確幸」其實是長期高壓下的集體性失語、是信息被壟斷真相被掩埋的無知、是社會責任的一代又一代的被切割。
這苦難強加在我們身上,卻不是我們的選擇,何以安慰?想起聖經的阿摩司書五章廿四節的經文:「惟願公平如大水滾滾,使公義如江河滔滔。」
施明磊序於二二一年五月廿七日

‧摘文

【附錄】我如何犟上中國法治的惡瘤——社會撫養費?
許多人都問我,你怎麼會和社會撫養費犟上的?
最早,是從我打算做公益開始的,當時我自己僅僅是想做一點點對這個社會有益的事情。後來,從網上看到有人發起的「一對一認親」活動時,我就決定參加這個活動。二一一年底,我先和我的老家淳安縣婦女聯合會(婦聯)取得了聯繫,看她們能不能提供一些困難兒童的名單,後來她們很快就提供了。而且我的朋友們也願意參加,也幫我在建德市找到了一些困難兒童。我根據她們提供的名單,挨家挨戶地去上門走訪,經過核對之後,再聯繫了新華網的一些朋友,看他們誰願意「認親」這些小孩。
二一一年底和二一二年這一年多的過程中,我發現有些小孩,家庭經濟困難,其實是因為徵收社會撫養費引起或者加劇的。有些違反計劃生育出生的小孩,於父母出走或亡故後,只能與年邁祖父母相依為命,但因無力繳納社會撫養費,失去請領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補助的資格。
當時,我有個想法:這些沒有父母的小孩,為什麼不能聯絡一些願意收養的人家,進行收養呢?這樣豈不就能從根本上解決他們貧困的原因?
回來後,我翻閱了一下《收養法》,發現這個想法,根本就不現實——因為,該法明確規定:收養不得違背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這就意味著,在嚴格的一孩政策或者農村的一孩半(只有一個女兒的可生第二個孩子)政策前提下,符合條件生育的家庭,基本都已經有了一孩或二孩。再收養一個的話,就屬於違反了計劃生育政策,需要繳納社會撫養費的!這個筆數額不菲的社會撫養費,擋住了許多人願意收養那些的困難孤兒的善良之舉。
那麼,這個社會撫養費,究竟是一個什麼東西呢?
在這個時間之前,我從來沒有對這個社會撫養費有過懷疑,總是認為,既然是國家法律規定的,總應該是合理的。在我的內心產生了懷疑之後,我想,有必要進行一翻追究。
社會撫養費的由來與違法性
社會撫養費,這是一個中國法治的怪胎。它的每一個毛細孔,都充滿了冷漠、暴戾的血腥氣味,從頭到腳,都違反了中國的法律和相關法規。因此,廢除它,成了建立法治社會的必須。
為什麼說社會撫養費從頭到腳都是違法的呢?
首先,從社會撫養費的定性上看,是違法的產物
1.本質是處罰生育行為,違反國際規範
從社會撫養費的歷史看,它就是對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父母的罰款,在一九八年代稱為「超生罰款」。中國自一九七九年起強制實施「一胎化政策」,即原則上每對夫妻只准生育一個孩子。當時各省首次頒布的《計劃生育(試行)條例》基本都是以「罰款」、「處罰」稱之。到了一九九年代,各地才紛紛修改《計劃生育條例》,將這個臭名昭著的「超生罰款」改名為「計劃外生育費」。
這個「計劃外生育費」的徵收對象,包括所有不按政府規定的年齡、時間或數量生育小孩的父母。
一九九四年,聯合國第五屆世界人口大會,大會通過了《國際人口與發展大會行動綱領》(簡稱羅馬行動綱領),一百七十九個國家(包括中國)簽署並承諾遵守這個行動綱領。該綱領明確規定,不得對生育行為進行罰款。一九九五年八月,國務院對外發表《中國的計劃生育》白皮書,在該白皮書中,中國政府表示:「中國將一如既往地繼續與世界各國協調行動,通力合作,為貫徹落實《國際人口與發展大會行動綱領》,穩定全球人口,為人類更加美好的未來作出積極的貢獻。」對於國際社會質疑中國對生育行為的處罰,白皮書則作出辯護,稱「對多生育子女的家庭,則徵收社會撫養費,既是對多生育子女行為的限制,也是多生育子女者給予社會的一種補償。徵收社會撫養費根據地方性法規的規定進行。徵收的數額不得影響被徵收家庭的基本生活和維持生產經營的需要。所徵收的費用用於計劃生育事業。」
這是目前可查到的第一次提出的「社會撫養費」這個概念。
二年三月二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於加強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穩定低生育水準的決定》(中發〔2000〕8號),該決定再次提出「在現階段,對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家庭徵收社會撫養費,給予必要的經濟制約,收費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統一制定。徵收的社會撫養費上繳國家財政。」根據該決定的精神,財政部、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聯合發文《關於變更計劃外生育費名稱的通知》(財規〔2000〕29號),決定「將目前使用的『計劃外生育費』名稱變更為『社會撫養費』」。這是第一次明確在全國範圍內將「計劃外生育費」改名為「社會撫養費」。二一年十二月廿九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公佈,在該法中,社會撫養費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來。
所以說,社會撫養費,在本質上,就是違反中國政府簽署並承諾遵守的羅馬行動綱領的規定的。
2、社會撫養費官方認定的性質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七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頒布實施後,一九九六年五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國家計生委有關計劃生育系統執行《行政處罰法》有關問題的請示作出批復(法工委復字[96]2號),指出:徵收計劃外生育費不是罰款,將其劃歸行政性收費專案。
二一年六月廿八日,財政部、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國家計生委聯合發布《關於計劃外生育費改社會撫養費的通知》規定了「社會撫養費」的性質應視為對違背地方計劃生育法規規定多生育子女、較多佔用社會資源的夫妻徵收的補償性的行政性收費。
根據以上解釋和規章,官方認定的社會撫養費的性質屬於行政性事業性收費。
3、社會撫養費的違法性
如果依官方的說法,社會撫養費屬於「行政性徵收」的話,那麼,它也違反了中國現有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條規定:對非國有財產的徵收、徵用的,只能制定法律。社會撫養費的徵收,其實就是對公民財產的無償徵收,因此,必須由法律進行規定。但是,對社會撫養費的徵收,國務院的《中國的計劃生育》白皮書裡,卻明確稱「徵收社會撫養費根據地方性法規的規定進行。」而事實上,也確實如此,徵收社會撫養費基本由各省、直轄市、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規定的,這個我將在下面說到。因此,社會撫養費的徵收,首先就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規定。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頒布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管理暫行辦法》(發改價格[2006]532號)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行政事業性收費(以下簡稱收費),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根據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依照國務院規定程式批准,在實施社會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公共服務過程中,向特定物件收取的費用。」徵收社會撫養費,沒有任何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向超生家庭提供提供特定公共服務。恰恰相反,面對超生家庭父母,政府及相關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反而剝奪對超生父母的一切社會福利待遇,甚至包括其應當享有的作為村、社區成員應有的福利待遇和社會待遇!如超生母親不能進公辦醫院生育、超生父母不能享有村民待遇、超生父母還會被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開除等。他們享有的不是公共服務,而是公共權益的剝奪!
根據該辦法第五條規定,徵收事業性收費必須符合國際慣例和國際對等的原則。請問,對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符合了什麼國際慣例和國際對等原則?
根據《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違反《收費許可證》規定實施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我不知道各級計生部門有沒有取得收費許可證?
所以說,徵收社會撫養費既違反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也違反了《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的。
如果說徵收社會撫養費是一種行政處罰,根據《國際人口與發展大會行動綱領》,不得對生育行為進行處罰,我國政府也承諾,「中國將一如既往地繼續與世界各國協調行動,通力合作,為貫徹落實《國際人口與發展大會行動綱領》,穩定全球人口,為人類更加美好的未來作出積極的貢獻。」《國際人口與發展大會行動綱領》作為國際公約,我國參與簽署而且公開作出承諾,應當屬於我國法律淵源之一。因此,如果屬於行政處罰,同樣也是違法的。
其次,從社會撫養費徵收的依據上看,同樣是違法徵收。
徵收社會撫養費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根據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及第四十五條規定:「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的具體管理辦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具體管理辦法和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由此可見,對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法律只授權給國務院作出徵收管理辦法。但是,二二年八月二日國務院發布的《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卻在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徵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根據二一年七月一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被授權機關不得將該項權力轉授給其他機關。」《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只是將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立法權授權給國務院制定,但是,國務院卻再次授權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這一授權,顯然是違反立法法的規定的。更為可笑的是:之後計生部門徵收社會撫養費時,依據的居然是基本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或人大常委會制定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要知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規定,各地方人大或人大常委會根本就無權制定徵收社會撫養費標準的權力!但是自《人口與計劃生育法》頒布以來,全國各地徵收社會撫養費居然就是依據這個各地人大常委會違法制訂的徵收標準!
第三,從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手段上看,採用違法甚至犯罪手段
關於社會撫養費徵收的手段,更是各種違法甚至犯罪行為層出不窮!用犯罪的手段對付公民的生育行為,在徵收社會撫養費領域,可以說是層出不窮。我下面粗略地例舉部份:
1、用殺害嬰兒的方法徵收社會撫養費
要麼引產,要麼交錢。
對於大月產婦,計生部門以強制引產為手段徵收社會撫養費。即如果不提前交納一定數額的「社會撫養費」,就將孕婦強制送到醫院去引產。有時引產出的嬰兒尚有生命徵象,甚至就是活胎,則用向頭部注射氯化鉀的方式或手扼的方式將已經出生的嬰兒殺死。這些胎兒之所以必須被殺死的原因,就是因為他們的父母交納不起社會撫養費。
所以,以胎兒的生命為要脅,是徵收社會撫養費的主要手段之一。
2、用綁架勒索的方式徵收社會撫養費
對於已經出生的嬰兒,徵收社會撫養費,許多地方採取綁架勒索的方式。綁架的對象不僅是嬰兒的父母,連嬰兒的真系親屬、甚至旁系親屬。只要親屬中有任何一人未繳納社會撫養費,當地計生部門就會將其親屬綁架到指定的賓館或者辦公場所非法拘禁,迫使其繳納社會撫養費。該手段以山東臨沂為典型代表。
這種連坐制度,最後被國家計生委以「誠信計生」名義倍加推崇。所謂的「誠信計生」,就是廣西、貴州計生部門將連坐制度從親屬發展到鄰居的偉大發明。即通過以簽訂協定的方式,以幾戶人家為一個「誠信小組」,只要該「誠信小組」中有任何一家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則其他的家庭同樣要依所「誠信協定」的約定接受懲罰。
3、以破壞公民合法財產的方式徵收
因無力繳納社會撫養費,被計生部門地地方政府扒房屋和其它合法財產的現象也屢見不鮮,之前也有媒體進行過報導。
4、以不給上戶、不讓超生小孩上學等手段徵收
超生小孩,因父母無力繳納社會撫養費的,則不予戶籍登記。據二一年全國人口統計數據表明,當年全國黑戶人口為一千三百萬人。最為典型的為北京女孩李雪,因父母無力繳納社會撫養費,至今仍然為黑戶。
二一四年三月三日,開學報名當天,卅七歲的貴州興義農民王光榮因為繳不起四個孩子兩萬兩千五百元的「超生罰款」,用美工刀片割斷了自己的手腕,自殺身亡。王光榮的兒子王仁金手捧父親的遺像,也正是因為他的出生,王光榮被要求交付超生罰款。
由於無力繳納社會撫養費,不能上戶口,家住赤水鎮的蔡豔瓊在念到初三後因無法參加中考,不得不折回重新讀初一。據其家人介紹,六月廿八日晚,這名年僅十六歲的女孩因為戶口問題遲遲得不到解決而喝下農藥「百草枯」自殺,幸好搶救及時,這位少女的生命才得已挽救。
可以說,為了徵收社會撫養費,計生部門已經到了無惡不所其極的地步。他們的這些「執法手段」,沒有一樣是符合中國目前的法律的。但是,居然可以橫行其道,為所欲為,而不受任何的法律懲處,國家的法治,被嚴重地破壞。
社會撫養費,已經成了地方政府不惜一切手段斂財的藉口,如果再不加以廢除,勢必加重民眾對政府的對立,破壞法治社會的基本理念。
社會撫養費,就是一個中國法治的惡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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