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項光電修法今立院表決 在野黨提特定區位禁建光電等

藍白兩黨針對光電開發規定提出修法草案,今(14)日將在立法院院會表決。本次修法涉及包含《國家公園法》、《發展觀光條例》、《地質法》、《環評法》,昨日召開黨團協商,經過兩個小時的協商未達共識,主席黃國昌決議送交院會。


國民黨、民眾黨提出的版本明定國家公園、國家風景區、地質敏感區禁設光電,原授權環境部以子法訂出何種光電應實施環評,也將改為法律位階、由立法院訂定。




四項光電修法今立院表決 在野黨提特定區位禁建光電等


藍白兩黨提出《環評法》、《國家公園法》、《發展觀光條例》、《地質法》修正草案,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昨(13)日召開黨團協商。攝影:陳昭宏


藍白兩黨擬修法:特定區域禁設光電、環評認定提高至法律位階


民眾黨立委張啟楷稱,近年台灣「山也光電板、海也光電板」,環境破壞爭議頻傳,環境部卻長期不作為,多數案場不用實施環評,因此光電應環評的認定該由立法院明訂。國民黨立委陳菁徽則表示,之所以主張國家風景區禁設光電,是因為觀光是種體驗經濟,「如果去阿里山看雲海,結果看到一片光電海,情何以堪啊?」


《國家公園法》共有三個草案版本,國民黨立委林倩綺等人主張,國家公園區域內禁設「所有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涉及範圍最廣;不過為確保山屋、管理站及研究中心等公共設施的能源需求,仍允許小型能源設備。民眾黨及國民黨立委陳菁徽等人則限縮在禁止光電,不過限縮種類不同,民眾黨團版本禁止地面型光電,陳菁徽版本則是禁止地面型和水域型光電。但為兼顧國家公園營運,以上版本均主張,面積未達1公頃且通過環評者,仍可設置光電。


針對國家風景區、地質敏感區的再生能源設施,民眾黨團、國民黨陳菁徽等人提案修《發展觀光條例》及《地質法》。民眾黨版本僅禁止設置地面型光電,陳菁徽版本則是地面型、水域型等類型都禁止。不過考量維持防災、監測或必要營運設施的電力需求,兩黨版本也開放面積未達1公頃、且通過環評的小型光電。




四項光電修法今立院表決 在野黨提特定區位禁建光電等


民眾黨立委張啟楷多次強調自己是嘉義縣人,不樂見家鄉設置過多光電。攝影:陳昭宏


民進黨立委陳培瑜指出,一概禁止恐不利能源轉型,例如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劃設面積高達8.78萬公頃,當中並非全都是環境敏感區位,且國家公園內有許多合法建物和住民,如太魯閣國家公園內,因電力系統脆弱而被稱為「黑暗部落」的大同、大禮部落,在民間團體的協助下,已陸續在屋頂裝設太陽能板,有助於達成自主供電,在法律上應保留彈性。


國家公園署署長王成機表示,此次立院提出的修正是針對《國家公園法》規範「遊客行為」的第13條條文,但開發光電是土地開發行為,不是遊客行為。涉及土地利用管制的第14~20條,現行條文已經正面列出可實施的開發行為,並未包含光電。因此依法律邏輯,國家公園內本就不允許光電開發。


至於區內建物若要設置光電板,則屬於附屬設施,並不在《國家公園法》管轄範圍。


認定標準2年1修 環境部:進母法恐失去滾動修正彈性


民眾黨團版本還要求,讓光電環評認定進入母法。現行《環評法》授權環境部在「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認定標準)訂出哪些能源設施必須實施環評才能開發。該標準中已經規定,環境敏感區設光電,或山坡地設2萬瓩以上或15公頃以上光電都應環評。


民眾黨團版本提出修《環評法》,要求2萬瓩以上或10公頃以上光電、1萬瓩以上或5公頃以上設於山坡地或水面的光電,以及環境敏感區的所有光電都需環評。


環境部次長葉俊宏表示,應環評事項常會因大環境變遷而需適時調整,「認定標準」上路30年來,每2年就會修正1次。若光電環評的認定改由母法訂定,將造成程序繁瑣、失去修法彈性。他補充,環境部已向行政院提出「認定標準」修正草案,預計今年底至明年初就會預告。


民進黨立委陳培瑜強調,各部會提出子法修法都要送立法院備查,有關光電環評的認定,與其提升至母法失去滾動修正的彈性,「不如轉頭好好監督行政機關。」




四項光電修法今立院表決 在野黨提特定區位禁建光電等


民進黨立委陳培瑜表示,若一概禁止光電設在國家風景區,恐不利能源轉型。攝影:陳昭宏


環保團體、光電公協會聲明反對


上月30日,環保團體發出聯合聲明強調,環境部目前未強制超大型光電案場環評,相關標準確實有必要加嚴;但將光電環評的認定提升至母法,其他開發類型仍保留在子法,恐將造成法律體系混亂,且本次修法未經社會溝通討論,就由立院草率訂於母法,也可能使未來光電規範更惡化。


聲明團體包括地球公民基金會、主婦聯盟基金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台灣氣候行動網絡研究中心、台灣環境規劃協會、台灣石虎保育協會等。


環境權保障基金則另外發出聲明指出,草案要求所有敏感區位、無論規模大小皆須環評,可能限制到較無爭議,且由農漁民、公民社區自主開發的光電。


環權會建議,政府應檢討不同規模、不同光電型態在不同區位的環境影響,確認有較大衝擊才納入環評。此外,工廠、採礦等侵擾環境更多的行為都沒有被禁止開發,本次僅針對光電,恐有規範輕重失衡的疑慮,也污名化了光電。


七大太陽光電產業公協會昨日也發出聲明強調,光電屬低度開發、無污染的綠能,國際極少要求環評;此次修法卻加諸比高污染產業更嚴苛的標準,對光電是重大污名。若修法導致審查延宕、光電開發停滯,恐造成綠電斷鏈,牽動背後35萬家庭、200多萬人生計。且半導體業者也將面臨綠電更昂貴、甚至無綠電可買的窘境,加速台灣科技產業外移,造成國安危機。




四項光電修法今立院表決 在野黨提特定區位禁建光電等


藍白兩黨提出修法,將禁止特定區位設置光電。圖為位於嘉義布袋的光電案場。攝影:陳昭宏


最新生活新聞
人氣生活新聞
行動版 電腦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