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供立案社福團體和機構車輛 3輛為限免稅
(記者黃秀麗新北報導)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9款規定,專供已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使用,並經各地社政機關證明者,每一團體和機構以3輛為限,免徵使用牌照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原依財政部令釋核准免稅,係以同一法人於同一行政區域(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之總分支機構合計3輛為限;財政部業依109年12月31日司法院釋字第798號解釋,停止總分支機構合併計算規定之適用。
該處將寄發輔導函,提醒已立案之社福團體和機構,如所有車輛符合專供該團體(機構)使用者,可逕洽稅捐機關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經核准之免稅車輛於免稅條件未變更前無須每年提出申請,同時特別提醒該免稅車輛切勿移供他人使用。
該處進一步說明,原依財政部令釋核准免稅,係以同一法人於同一行政區域(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之總分支機構合計3輛為限;財政部業依109年12月31日司法院釋字第798號解釋,停止總分支機構合併計算規定之適用。
該處將寄發輔導函,提醒已立案之社福團體和機構,如所有車輛符合專供該團體(機構)使用者,可逕洽稅捐機關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經核准之免稅車輛於免稅條件未變更前無須每年提出申請,同時特別提醒該免稅車輛切勿移供他人使用。
- 新聞來源:自立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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