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新制上路了!陸籍人士在台定居需「放棄中國護照」
(記者洪承恩/綜合報導)內政部自7月預告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台依親居留及定居許可辦法》後,於10月29日正式發布命令,並自10月31日起生效。新制明定,大陸地區人民若申請在台定居,除須提供「喪失大陸地區戶籍」的公證書外,還必須附上「未申領、已放棄或註銷大陸護照」的公證文件,確保申請人已完全放棄原有身分。
這次修法是配合總統賴清德針對中國威脅提出的17項因應策略之一,特別針對「防止混淆國家認同」所訂的具體措施。內政部表示,修法目的在於杜絕陸籍人士同時保有大陸戶籍或護照,以維持身分認定的明確性與兩岸管理的一致性。

示意圖/內政部表示,陸人若想來台定居,需要放棄中國護照。(擷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依據陸委會解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第5項第3款中所稱「喪失原籍證明」,其實涵蓋放棄大陸戶籍與大陸護照兩部分;同時《兩岸條例》第9條之1也明定,台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護照。修法後將原「喪失原籍證明」改為「喪失大陸地區戶籍及未申領、已放棄或註銷大陸護照證明」,讓法律文字與實務操作更清楚一致。

示意圖/內政部表示,陸人若想來台定居,需要放棄中國護照。(擷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內政部指出,過去實務上出現過陸籍人士雖註銷戶籍卻仍持有大陸護照的情況,導致身份混亂。此次修正將有助於釐清資格認定,避免「雙重身分」漏洞。
新規上路後,大陸地區人民若欲申請依親居留或定居,必須同時提出兩項公證文件,未能符合者將不予核准。內政部強調,這是強化國安與身分管理的重要步驟,確保來台人士的國籍及身分皆符合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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