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受害者以法律維權

助受害者以法律維權
文/林玉鳳

檢察院於2019年以家暴罪立案142 宗,最終僅控訴八宗。檢察院解釋,部分廣義的家暴行為或較家暴罪更為嚴重的行為,使用了侮辱罪、恐嚇罪、加重傷害罪等罪名作出控訴,家暴行為仍然受到刑事制裁。不過,檢察院亦指出,家暴行為受害人是否堅決追究施暴者,是相關家暴行為能否被成功定罪的不確定因素。而事實確實如此,且未成年子女的安危、監護權、日後的生活條件,往往也決定著受害人會否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責任。本人曾經發現,被害人本已報案追究,但施暴方卻以匿藏未成年子女作為籌碼,以「銷案了才可見子女」等言語,要脅家暴受害者(往往是缺乏經濟條件或穩定住所的一方)不追究有關家暴行為或予以銷案。縱使社工局評估上述未成年在家暴事件中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而安排其暫住兒青院舍,但由於同時擁有監護權的施暴方拒絕,而無法成事。家暴受害人因無法與子女見面而承受更大的精神壓力,也打擊了追究相關家暴行為的刑事責任的決心。現行《家暴法》中並沒有任何關於對施暴者作出脅逼、要脅等行為的懲治,亦沒有有效的法律機制去保護一些間接受害者(如:沒有受到家暴的未成年子女),導致社工局於協調的過程中缺乏法律的支持,在法院發出確實親權判決前,施暴方可以完全拒絕與社工或另一方的家長合作,以致於其有機會挾持小朋友要脅受害者銷案。希望當局可以檢視法律,從如何幫助身處水深火熱中的家暴受害者運用法律武器維權,進一步發揮《預防及打擊家庭暴力法》的關鍵作用。
文: 原載2021年3月4日力報副刊「議事論政」專欄
圖: 力報
- 本文出處: 個人新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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