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諒解備忘錄》帶來新枷鎖
今年1月15日,中國與美國於華盛頓簽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對舊石器時代到唐末的歸類考古材料以及至少250年以上的古蹟雕塑和壁上藝術實施進口限制的諒解備忘錄》(以下簡稱《諒解備忘錄》),對美國進口中國出土文物進行限制。一時拍賣行、古董商哀鳴之聲四起,咸認為出土文物市場將蒙受巨大衝擊。
早期的相關法令與施行狀況
早在1970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就訂立了《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讓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試圖防止非法掠奪文物的流通。1995年國際統一司法協會訂立了《關於被盜或非法出口文物公約》,防範文物非法買賣。中國方面有感於文物流失嚴重,於1989年加入了聯合國教科文組織1970年公約,接著在1997年加入了國際統一司法協會1995年公約,防止文物走私並積極促進流失文物返還。
不過這些國際公約缺乏溯及力和約束力,如1995年公約中第三條規定「任何關於返還被盜文物的請求,應自請求者知道該文物的所在地及該文物擁有者的身分之時起,在三年內提出;並在任何情況下自被盜時起50年以內提出」等,防止文物流失以及索回非法出口文物的效果,不如中國期待。另外公約締約國多以中國、埃及等文物出口國為主體,許多主要的文物進口國家紛紛缺席,使得公約的有效性大打折扣。因此,中國積極與各國簽訂更嚴密周全的雙邊協定,先後與秘魯、印度、義大利、菲律賓、希臘、智利、塞浦路斯、委內瑞拉等國簽署了防止盜竊、盜掘和非法進出境文物的協定。
依據國際公約和雙邊協定,中國多次成功追索非法流失的境外文物。如1998年從英國索回走私出境的文物3,400多件,2001年從美國佳士得索回走私出境的河北曲陽五代王處直墓彩繪浮雕武士石像,2003年從美國紐約蘇富比索回陜西西安西漢灞陵竇皇后墓中被盜掘的6件陶俑,2003年從香港佳士得索回被盜的河北承德市文物局外八廟管理處珍貴文物49件,2008年從丹麥索回走私出境的文物156件等等。
相較於每年國際市場中流動的出土文物,這些不過是滄海一粟,而且追索過程相當繁瑣困難。以從美國取回的6件竇皇后墓葬陶俑為例,中方於2002年3月接到通報在紐約蘇富比發現這些陶俑後,除了與拍賣公司交涉外,還必須提供美方海關所要求的各種證明,諸如竇皇后墓被列為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時,是否已被挖掘和列出墓內物品清單?能說明墓穴有多少件陶俑嗎?如何證實墓穴裡有什麼東西等,美方要求每個細節都需要提供直接證據。經過中方花費大量人力蒐集具有說服力的資料後,耗時一年多,才於2003年6月取回這6件陶俑。
中美《諒解備忘錄》的簽訂
無論如何,這是一種宣示意義。其實2001年中國自佳士得索回王處直墓石雕後,就帶給拍賣公司以及文物商極大的震撼,他們對出土文物未來的流通感到不安。不過以中國之立場,並未因此而滿足,仍設法推動更嚴密的雙邊協定。1998年中國就已起草《諒解備忘錄》,希望美方限制中國舊石器時代至清代的文物進口。中國認為美國應依據1983年頒布的美國文物進口法,向努力保護自身遺產的國家提供幫助,限制相關文物進口以切斷美國市場對該國文物的需求。自1983年美國該法案頒布以來,已經有柬埔寨、義大利、哥倫比亞等11個國家成功申請得到了進口禁令。
在中國方面強烈的要求之下,2005年美國文化資產諮詢委員會為此在美國國務院舉行了公聽會,與會的4名博物館代表以及諸多古董商,一致表達反對的立場,並提出了許多嚴正的理由。如禁止合法出土文物的買賣將助長惡性掠奪、進口限制將影響美國對中國藝術的學習瞭解、保持動態收藏是博物館的生命、全面禁止的方法過於簡化文物走私問題等等。
不過隨著中國經濟水準的提高,中國內地文物交易市場急速升溫,全國人民對國家文物投以前所未有的關注。近幾年國際間重要的中國文物拍賣,一次次創下新高價,也一次次挑動著中國人敏感的民族主義神經。美國方面亦感受到這些非法出口的文化工藝品,會造成外交與文化關係上的緊張情勢。終於在2009年1月,中美雙方簽署了《諒解備忘錄》,共4條19款法條對部分中國考古材料和藝術品實施進口限制,主要涵蓋舊石器時代到唐末的各種考古文物,包括各類金屬物、陶瓷、石材、紡織品、其他有機物質、玻璃和繪畫等等,以及250年以上的遺址雕塑和壁上藝術。美國是中國出土文物的主要流向國,《諒解備忘錄》的簽署使中國在防止文物非法流失方面具有實質的意義。
早期中國文物出境的年限標準是乾隆六十年(1795),凡是在此之前生產、製作的文物都禁止出境,自2007年起所實行的文物出境限制年限提前為1911年,與《諒解備忘錄》年限250年有一段差距,也就是說乾隆中期至1911年之間的文物,仍有賴中國海關自己嚴加看管。事實上最終簽訂的《諒解備忘錄》,於唐以後的部分文物仍有一些轉圜的空間,與中方所提出的史前至清代全面禁止要寬鬆許多。《諒解備忘錄》有效期限5年,之後可修訂或順延,不過依中國的態度,修正方向只會趨於嚴格。
早期的相關法令與施行狀況
早在1970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就訂立了《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讓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試圖防止非法掠奪文物的流通。1995年國際統一司法協會訂立了《關於被盜或非法出口文物公約》,防範文物非法買賣。中國方面有感於文物流失嚴重,於1989年加入了聯合國教科文組織1970年公約,接著在1997年加入了國際統一司法協會1995年公約,防止文物走私並積極促進流失文物返還。
不過這些國際公約缺乏溯及力和約束力,如1995年公約中第三條規定「任何關於返還被盜文物的請求,應自請求者知道該文物的所在地及該文物擁有者的身分之時起,在三年內提出;並在任何情況下自被盜時起50年以內提出」等,防止文物流失以及索回非法出口文物的效果,不如中國期待。另外公約締約國多以中國、埃及等文物出口國為主體,許多主要的文物進口國家紛紛缺席,使得公約的有效性大打折扣。因此,中國積極與各國簽訂更嚴密周全的雙邊協定,先後與秘魯、印度、義大利、菲律賓、希臘、智利、塞浦路斯、委內瑞拉等國簽署了防止盜竊、盜掘和非法進出境文物的協定。
依據國際公約和雙邊協定,中國多次成功追索非法流失的境外文物。如1998年從英國索回走私出境的文物3,400多件,2001年從美國佳士得索回走私出境的河北曲陽五代王處直墓彩繪浮雕武士石像,2003年從美國紐約蘇富比索回陜西西安西漢灞陵竇皇后墓中被盜掘的6件陶俑,2003年從香港佳士得索回被盜的河北承德市文物局外八廟管理處珍貴文物49件,2008年從丹麥索回走私出境的文物156件等等。
相較於每年國際市場中流動的出土文物,這些不過是滄海一粟,而且追索過程相當繁瑣困難。以從美國取回的6件竇皇后墓葬陶俑為例,中方於2002年3月接到通報在紐約蘇富比發現這些陶俑後,除了與拍賣公司交涉外,還必須提供美方海關所要求的各種證明,諸如竇皇后墓被列為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時,是否已被挖掘和列出墓內物品清單?能說明墓穴有多少件陶俑嗎?如何證實墓穴裡有什麼東西等,美方要求每個細節都需要提供直接證據。經過中方花費大量人力蒐集具有說服力的資料後,耗時一年多,才於2003年6月取回這6件陶俑。
中美《諒解備忘錄》的簽訂
無論如何,這是一種宣示意義。其實2001年中國自佳士得索回王處直墓石雕後,就帶給拍賣公司以及文物商極大的震撼,他們對出土文物未來的流通感到不安。不過以中國之立場,並未因此而滿足,仍設法推動更嚴密的雙邊協定。1998年中國就已起草《諒解備忘錄》,希望美方限制中國舊石器時代至清代的文物進口。中國認為美國應依據1983年頒布的美國文物進口法,向努力保護自身遺產的國家提供幫助,限制相關文物進口以切斷美國市場對該國文物的需求。自1983年美國該法案頒布以來,已經有柬埔寨、義大利、哥倫比亞等11個國家成功申請得到了進口禁令。
在中國方面強烈的要求之下,2005年美國文化資產諮詢委員會為此在美國國務院舉行了公聽會,與會的4名博物館代表以及諸多古董商,一致表達反對的立場,並提出了許多嚴正的理由。如禁止合法出土文物的買賣將助長惡性掠奪、進口限制將影響美國對中國藝術的學習瞭解、保持動態收藏是博物館的生命、全面禁止的方法過於簡化文物走私問題等等。
不過隨著中國經濟水準的提高,中國內地文物交易市場急速升溫,全國人民對國家文物投以前所未有的關注。近幾年國際間重要的中國文物拍賣,一次次創下新高價,也一次次挑動著中國人敏感的民族主義神經。美國方面亦感受到這些非法出口的文化工藝品,會造成外交與文化關係上的緊張情勢。終於在2009年1月,中美雙方簽署了《諒解備忘錄》,共4條19款法條對部分中國考古材料和藝術品實施進口限制,主要涵蓋舊石器時代到唐末的各種考古文物,包括各類金屬物、陶瓷、石材、紡織品、其他有機物質、玻璃和繪畫等等,以及250年以上的遺址雕塑和壁上藝術。美國是中國出土文物的主要流向國,《諒解備忘錄》的簽署使中國在防止文物非法流失方面具有實質的意義。
早期中國文物出境的年限標準是乾隆六十年(1795),凡是在此之前生產、製作的文物都禁止出境,自2007年起所實行的文物出境限制年限提前為1911年,與《諒解備忘錄》年限250年有一段差距,也就是說乾隆中期至1911年之間的文物,仍有賴中國海關自己嚴加看管。事實上最終簽訂的《諒解備忘錄》,於唐以後的部分文物仍有一些轉圜的空間,與中方所提出的史前至清代全面禁止要寬鬆許多。《諒解備忘錄》有效期限5年,之後可修訂或順延,不過依中國的態度,修正方向只會趨於嚴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