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兼差通勤身故 雇主要負責嗎?

南投黃先生問:
我是一家貿易公司的老闆,都有幫員工投保勞保、團保。今(106)年8月,公司一位37歲陳姓主管,在下班騎車途中,與貨車相撞不幸身故。後來我才知道,她因為家裡的關係,必須賺更多錢,在一家酒吧兼差,每個月多賺2萬多元。

對方家屬說,陳女是從我公司下班後,在通勤途中出意外,老闆依然有責任,要求我負擔職災補償。請問,這樣合理嗎?

中心顧問答:
黃先生的問題,可以分成兩個部份來討論,一個是勞工保險的「職災給付」,另一個則是勞動基準法的「職災補償」責任。雖然都是「職業災害」,但兩者的認定其實不完全一致。

「職業災害」的認定,最早出現在《職業安全衛生法》,主要是指勞工在「工作場所」發生的疾病、傷殘或死亡。後來,為了保障職災勞工的權益,勞動部(原勞委會)擴大職災的認定,將「通勤災害」也納入。換句話說,勞工於上下班時間,在「住家→公司」往返途中發生事故,只要不是法令規定的違規事項(詳附表),同樣屬於職災,除了可請領勞保職災給付外,雇主也應依勞基法規定提供相關補償。

但如果像黃先生的員工這樣,是下班後趕往另一工作場所,即從「A公司→B公司」途中發生意外,這樣算不算職災?雇主仍需要承擔補償責任嗎?

勞基法的職災認定 不包括兼差通勤
在勞保職災給付部分,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規定,「被保險人因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而往返於就業場所間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所以「兼差通勤」途中發生的意外,在勞保的認定中,屬於職災。

至於《勞動基準法》的職災認定,早在民國75年,內政部主管勞工行政事務時期,主管機關就發布釋函,將「通勤事故」列為職災:「勞工上下班必經途中之意外事故,非出於勞工私人行為而違反法令者,應屬職業災害」(台內勞動字第410301號函釋示)。

但對於像陳小姐這樣「兼差通勤」的車禍,是否為職災?為釐清民眾疑慮,勞動部在今年9月做出解釋表示,所謂「上下班」是指「從家裡出發到公司」或「從公司返回家裡」。因此,如果從事兩份以上工作,勞工從A公司下班,前往B公司途中發生車禍,就不算《勞動基準法》的職災。

因此,陳女家屬只能申請勞保職災給付,不能再要求雇主提供職災補償。

陳女符合勞保職災 家屬可領45個月津貼
至於陳女可請領多少勞保職災給付?依勞保條例規定,只要在98年之前曾參加勞保者,除了可請領年金給付外,也可選擇請領一次給付。陳女家屬決定採一次請領方式。

依規定,一次請領的勞保職災給付,包含5個月喪葬津貼及40個月遺屬津貼;而一次請領的月投保薪資,為被保險人身故前6個月的平均投保薪資。據黃先生表示,陳女從今年1月起,月薪就是5萬1,000元,但勞保最高投保薪資為4萬5,800元,所以公司都用45,800元為她加保。

因此,陳女家屬可申請5個月喪葬津貼22萬9,000元(45,800×5=229,000),加上40個月遺屬津貼183萬2,000元(45,800×40=1,832,000),總共206萬1,000元。

更多內容詳見現代保險新聞網 http://www.rmim.com.tw。 請至現代保險網路書城 http://www.rmim.com.tw/bookstore/或 各大連鎖書店,購買或訂閱現代保險健康理財雜誌。

歡迎加入<現代保險Fb粉絲團https://goo.gl/rwN65v>&<現代保險LINE@好友https://goo.gl/So3rRo>

Facebook請搜尋:現代保險健康+理財雜誌RMi/LINE請ID搜尋:@rmi888讓您每天接收最新保險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