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事】國會調查權擴張 引發侵犯人權爭議

國會改革正夯,但要「怎麼改」?裡頭學問可大了。

國會變成人民老闆?

時代力量黨團日前端出第一階段國會改革草案,提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內容。要求公務機關、法人團體、人民團體或個人提供資料調閱,若無正當理由拒絕,應於五日內提供,否則將處以十萬元以下罰鍰。還要強化「公聽會」的法律拘束力,未來若出席者隱匿資訊或虛偽陳述,將有罰責並須負刑事責任。
草案內容才一公開即引起大肆討論,外界擔憂,未來立委只要揮舞「國會問政必需」之大旗,即可任意調閱個人或公司資料,還不得拒絕立院要求列席備詢。此法不僅給予立委過大權力,也有侵犯人權之虞──不僅是政府得向立法院負責,就連「人民」也得向立法院「負責」。
「國會調查權介入到私人領域,等同把司法調查權授權給國會。」民進黨立委管碧玲認為,立法委員為民選,背景形形色色,彼此也並未受過一套全面且系統性的訓練,若手上突然多了司法調查權,確實有濫用甚至侵犯人權的可能。



針對質疑,時代力量黨主席、此草案主撰寫者黃國昌回應:「倘使法官為了查個案必須得到正確資訊而請證人出庭,那立法院的影響層面更廣,遠超過單一個案,有必要得到完全正確資訊。」他表示,憲法規定人民有作證義務,且美國、德國、法國都有類似條款,確保立法權的公正行使。
黃國昌提到,不是不來就罰,「人民有拒絕證言權,也可有律師或輔佐人到場輔佐,這是相當進步的設計,拒絕出席在美國是藐視國會是刑罰,台灣只有科罰鍰,比美國國會制度輕很多。」
「二〇一二年我就已經組了研究小組,當年四月即擬好草案版本,交給林佳龍(台中市長、時任立法委員),當時就已經有二十多名民進黨立委連署,所以不要說我抄他們的版本,那本來就是我寫的。」黃國昌表示,這版本的拒絕提供資料是「行政罰」,相對於他國以刑法懲處已算輕。

忘記當年連署提案的綠委們

黃國昌找出立法院第八屆的議案關係文書,指出當年不僅由林佳龍、劉櫂豪、管碧玲等八名民進黨立委聯合提案,共同連署人還有其他十九名民進黨立委以及台聯立委林世嘉、親民黨立委張曉風,「當時他們都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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