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亞案】二○一一年模式 僅單方有感的默契
二○一四年十一月肯亞案事發之初,由於我國在非洲僅有五個大使館及代表處,其中並未包含肯亞,因此此案由我駐南非代表處負責。
據瞭解,肯亞案主要由駐南非代表處的警務秘書與法務秘書負責,並未成立專案小組。只要開庭時間一到,就必須搭機往返三千公里為我國人奔走,由於路途遙遠,也不是每次都專程前往,有必要時才會出席。
肯亞出問題由南非代表處支援
肯亞自一九六○年代獨立後,即與中國建立邦交,雙方邦誼維持半個世紀,中國在當地設有大使館,平時接觸聯繫也相當頻繁。涉外人士認為,這就是肯亞案裡面中國的優勢。
而台灣不僅與肯亞沒有邦交,在當地也沒有辦事處,肯亞事務都由我駐南非代表處全權負責,但兩地相距三千多公里,不要說交情,平時連見面機會都少,更別說是「見面三分情」了。因此肯亞警方最後協助中國將我國四十五名犯嫌「遣返」北京,只能說「不意外」。
不僅地理上距離遙遠是個難題,肯亞法庭的做事風格也相當「跳TONE」。在台灣開庭時間一旦決定,通常不會隨意更改。但在肯亞則不是這麼一回事,有時幾周前決定好的開庭時間,當我駐南非警務秘書或法務秘書抵達或準備出發時,才得知「沒有特別原因」但延期擇日再開,別無他法只能再跳上飛機返回南非,靜待下一次開庭。官員也坦承:「如果有代表處在當地會比較好。」
我駐南非代表處在肯亞案中也並不是沒有著力點。二○一四年事發第一時間,警務秘書就依照既有的標準作業流程(SOP)詢問犯嫌是否需要告知在台灣的家人,但沒有一個人需要此協助,因此,才會有犯嫌母親大喊:「兒子只是去肯亞觀光。」
此外,我駐南非代表處也向中國公安人員強調此案要依循「二○一一年模式」,即我國與中國二○一一年在菲律賓詐騙案後所形成的默契;同時,陸委會也透過協議執法聯繫窗口與中國溝通,但中國公安人員從頭到尾並沒有承諾外館任何事,僅是簡單地表示「知悉」。

「二○一一年模式」因人設事
二○一一年菲律賓跨境電信詐騙案爆發時,中國強制將我國十四名犯嫌帶回北京,引起我國人民群情激憤,經過近半年的溝通,時任副總統蕭萬長還與訪台的菲國前總統羅慕斯︵Fidel V. Ramos︶在外交部會談至深夜,事情才出現轉圜。最終,十四名犯嫌在一一年七月順利返台受審。
自此,陸委會認為雙方應遵循二○○九年簽署的《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精神下所形成的「二○一一年模式」。即未來若在第三地逮捕兩國犯嫌,應依照此精神「各自帶回」,再依《兩岸共打協議》交換情資等司法互助。
只是肯亞案爆發後,中國形同在五二○前打破「二○一一年模式」,沒寫成文字的不成文默契,中國也沒有承認。此模式行之有年,陸委會先前也坦承,只是有時候是「人事更迭」的問題,再提醒對岸即可。沒有明文條列的默契,是貨真價實的因人設事。
新舊政府交接僅剩不到三十天,滯留在北京的四十五人到底有沒有可能在那之前返台,答案是否定的。官員分析,從「二○一一年模式」的例子菲律賓案來看,從我國犯嫌被帶回中國,直至順利遣返,雙方交涉時間長達近半年,此事又牽動兩岸敏感關係,因此可以肯定地說,五二○前這四十五人不可能返台。
換言之,五二○後犯嫌是否可以返台,就不僅是中國是否依循「二○一一年模式」這麼簡單。日前前往中國協商的肯亞案代表團長、法務部國兩司長陳文琪返台後表示,雙方同意要共同偵查,往後類似案例也會研商出一個合理的模式,家屬會見中國則是還在安排中。
據瞭解,肯亞案主要由駐南非代表處的警務秘書與法務秘書負責,並未成立專案小組。只要開庭時間一到,就必須搭機往返三千公里為我國人奔走,由於路途遙遠,也不是每次都專程前往,有必要時才會出席。
肯亞出問題由南非代表處支援
肯亞自一九六○年代獨立後,即與中國建立邦交,雙方邦誼維持半個世紀,中國在當地設有大使館,平時接觸聯繫也相當頻繁。涉外人士認為,這就是肯亞案裡面中國的優勢。
而台灣不僅與肯亞沒有邦交,在當地也沒有辦事處,肯亞事務都由我駐南非代表處全權負責,但兩地相距三千多公里,不要說交情,平時連見面機會都少,更別說是「見面三分情」了。因此肯亞警方最後協助中國將我國四十五名犯嫌「遣返」北京,只能說「不意外」。
不僅地理上距離遙遠是個難題,肯亞法庭的做事風格也相當「跳TONE」。在台灣開庭時間一旦決定,通常不會隨意更改。但在肯亞則不是這麼一回事,有時幾周前決定好的開庭時間,當我駐南非警務秘書或法務秘書抵達或準備出發時,才得知「沒有特別原因」但延期擇日再開,別無他法只能再跳上飛機返回南非,靜待下一次開庭。官員也坦承:「如果有代表處在當地會比較好。」
我駐南非代表處在肯亞案中也並不是沒有著力點。二○一四年事發第一時間,警務秘書就依照既有的標準作業流程(SOP)詢問犯嫌是否需要告知在台灣的家人,但沒有一個人需要此協助,因此,才會有犯嫌母親大喊:「兒子只是去肯亞觀光。」
此外,我駐南非代表處也向中國公安人員強調此案要依循「二○一一年模式」,即我國與中國二○一一年在菲律賓詐騙案後所形成的默契;同時,陸委會也透過協議執法聯繫窗口與中國溝通,但中國公安人員從頭到尾並沒有承諾外館任何事,僅是簡單地表示「知悉」。

「二○一一年模式」因人設事
二○一一年菲律賓跨境電信詐騙案爆發時,中國強制將我國十四名犯嫌帶回北京,引起我國人民群情激憤,經過近半年的溝通,時任副總統蕭萬長還與訪台的菲國前總統羅慕斯︵Fidel V. Ramos︶在外交部會談至深夜,事情才出現轉圜。最終,十四名犯嫌在一一年七月順利返台受審。
自此,陸委會認為雙方應遵循二○○九年簽署的《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精神下所形成的「二○一一年模式」。即未來若在第三地逮捕兩國犯嫌,應依照此精神「各自帶回」,再依《兩岸共打協議》交換情資等司法互助。
只是肯亞案爆發後,中國形同在五二○前打破「二○一一年模式」,沒寫成文字的不成文默契,中國也沒有承認。此模式行之有年,陸委會先前也坦承,只是有時候是「人事更迭」的問題,再提醒對岸即可。沒有明文條列的默契,是貨真價實的因人設事。
新舊政府交接僅剩不到三十天,滯留在北京的四十五人到底有沒有可能在那之前返台,答案是否定的。官員分析,從「二○一一年模式」的例子菲律賓案來看,從我國犯嫌被帶回中國,直至順利遣返,雙方交涉時間長達近半年,此事又牽動兩岸敏感關係,因此可以肯定地說,五二○前這四十五人不可能返台。
換言之,五二○後犯嫌是否可以返台,就不僅是中國是否依循「二○一一年模式」這麼簡單。日前前往中國協商的肯亞案代表團長、法務部國兩司長陳文琪返台後表示,雙方同意要共同偵查,往後類似案例也會研商出一個合理的模式,家屬會見中國則是還在安排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