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憲法 各自表述

《憲法》號稱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地位崇高而重要。不過「憲法」在台灣的地位卻一直有爭議,大家只拿它合自己意的地方來用。最近很多似乎不到憲法層次的問題也有人拿憲法來爭論,例如有人說房屋稅是違憲、有人亂停車被取締時說憲法沒有禁止、也有官員主張調降公務人員退休金不違憲。我做為經濟學者,本文要談憲法也是撈過界。不過我常說的笑話之一就是:「我曾在台大法學院教過好幾年憲法。」這個也可算濫用憲法的故事最後再講。

問題1:憲法沒有禁止人亂停車?

先講較簡單的停車問題,憲法確實沒有禁止人亂停車。憲法相關的條文可能是第10條的「人民有居住和遷徙的自由」,以及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礙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但亂停車不只可能妨礙社會秩序公共利益,憲法23條更明訂:「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換言之,即使是那些明訂的自由權利,為了公共利益等因素也可以以法律來加以限制。所以停車即使是一種自由權利,卻不是不能依法律限制的自由。被取締違規停車的人不能因憲法沒說不能停,就說亂停不違憲而拒絕被取締。他頂多只能去
質疑取締違規停車的辦法是否符合憲法23條所規定的法律基礎。

問題2:憲法沒有規定要課房屋稅?

房屋稅違憲的問題,是由台大法律系畢業、歷任財政部高層及最高行政機關首長的陳沖先生所提出,其權威性應該很高。然而實質上它和前述違規停車的問題是一樣的,即憲法沒有規定要課房屋稅(沒有說要取締亂停車),而課房屋稅(取締亂停車)會妨礙人民的某種自由權利。

陳沖先生說房屋稅違憲的理由是:「人類擁有遮風蔽雨的居所是基本人權……我國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的財產權,因此人民不應單純因對財產有『所有權』而被課稅。」這主張已被很多人和財政部乃至媒體社論批評。若對憲法說要保障的財產權課稅是違憲,那不只對汽車等其他財產之課稅都違憲,對憲法所指各種其他人民權利有關的事情之課稅也都可能違憲。例如同樣憲法15條也保障生存權和工作權,那所得稅是否也妨礙生存權和工作權而違憲?房價和房租太高對人民擁有遮風蔽雨的居所之基本人權的傷害更大於房屋稅,是否也違憲?若對持有財產課稅是違憲,那對財產移轉課稅如證交稅是否也違憲?憲法對權利的保障若可以這樣擴大解釋,政府大概甚麼事都不能做了。

其實憲法和以前學法律的人,並沒有那麼笨。就像前述亂停車的例子一樣,憲法第23條已明訂,各種自由權利都可在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時依法律加以限制。因此就算對房屋課稅是妨礙憲法第15條的財產權,它仍應是符合第23條所規定的依法律對自由的限制,因而並不違憲。除非大家認為政府乃至國家並無存在的必要,否則國家政府就要存在而做一些維持社會秩序和增進公共利益的事;而要做這些事就必須有經費,因此也必須課稅。所以課稅乃是增進公共利益的必要手段。憲法19條也因而明訂「人民有納稅之義務」。因此課房屋稅是依23條和19條所做的事,並不違憲。房屋稅適度的調升反而可以平抑房價,而讓更多人買得起和住得起房子(請參閱陳博志:〈房屋和地價稅的幾個學理問題〉,《台灣經濟研究月刊》,39卷第10期,2016年10月)。

問題3:調降公務人員退休金不違憲?

調降公務人員退休金的事情,則和前兩者不太一樣。它當然也不違憲,但不違憲並不表示它就可以隨便亂做。企業欠錢不還,雖然傷害了別人的財產而可能違法,但卻未到違憲的地步。企業甚至可「依法」破產或只負有限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