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汙金額可能大於國民總所得嗎?

媒體10月間報導中國海南的海口市委書記張琦涉嫌貪汙,被查出有13.5噸黃金及來路不明的2,680億人民幣以及多套豪宅。這查獲的貪汙金額高達海口市國內生產毛額的1.9倍,有人認為不可能有那麼多,有人認為不可思議。但姑且不論這貪汙案的真相如何,從學理和歷史經驗來看,一地區的貪汙金額並不難高於該地區的國內生產毛額(GDP)或國民總所得。

可能一:累積多年的金額

常見的貪汙方式,如買東西或發包工程時收回扣、工程偷工減料、取得不當補貼,以及刁難一下人民以索取紅包等等,好像都是從涉及的收支中,也就是當時的經濟活動金額中汙走一部分,因此好像也只能汙走總所得的一小部分,於是汙走的總金額似乎不會大於總所得。但總所得是每年重複發生的生產或所得,而貪官的貪汙總金額可以是很多年累積下來的。每年汙走總生產的5%,20年累積下來就達到一年的總生產。所以累積貪汙金額高於當地當年總所得並非不可能。這是貪汙金額巨大的第一種可能性,就是多年累積。

可能二:對未來的利益抽成

但官員不一定都在位那麼久,有些只在可貪汙的位置兩、三年的人,一樣可貪到鉅額的錢,其原因之一是貪官不只對給人的當年利益抽成,也可以對未來的利益抽成。若貪官給商人一個可望持續賺錢20年的特權,貪官常可就這20年期待利益的現在價值抽成,也就是把未來的利益貼現再抽成。所以貪官抽的不只是現在或者他當官期間的所得,還包括現在給出之權利的未來利益。所以即使才當一年官,也可能抽了未來幾十年的利益。這種未來利益的貼現或對未來生產價值抽成的方式,是貪汙金額可超過每年總產值的第二種可能性。

可能三:財富的竊占與掠奪

貪汙金額可能大於該地區每年總產值的第三個可能是,財富的竊占與掠奪。中國歷史和故事裡有一些貪官是把別人的書畫、古董、房舍和土地等等財富搶奪過來。戰後國民政府接管台灣時,有些人把日本人的財富據為己有。直到現在也有些人以廉價租用或購買等方式把政府財產變成自己的。這被搶的既有財富並不是當年總生產的一部分,所以這類搶奪也使貪汙總金額可能超過每年總生產。

可能四:土地財富的創造

比侵占既有財富更大宗且更不易被發現的貪汙是財富的創造,尤其是土地財富的創造。財富增值和土地價格的上漲都不算在國內生產毛額中,而其金額卻可以很大,貪官可由其中分到的比例也常很大,所以這是貪汙金額可大於總生產的第四種可能性。簡單地說,這方法是藉公共建設或政策提高某些資產尤其是土地的價值,並把因而增加的部分財富收為貪汙者所有。這做法不只是把本來該歸全民的增值歸於貪官和少數人,而且他們常會為了得到這利益而扭曲了正常的公共建設及都市規劃,以致降低了社會原來可得到的總利益,或提高了一般人買土地的成本。這種方法的例子在台灣幾乎是罄竹難書。

例如把某條道路或有利的公共建設蓋在張三的土地旁邊,其土地價值就會大漲,所以張三常願花點錢請官員把公共建設規劃在這裡。官員也可能在公共建設或都市規劃被外人獲知前就先在附近低價購入土地,或由關係人購入土地以得到漲價的利益。這樣的貪汙方式比一般直接收賄更難被查覺和證明,而附近知情的人因為也分到利益,甚至認為這是德政而非貪汙,而不太會去舉報。

變更地目和都市計劃、提高容積率、容積率移轉、開發重劃區以及設置特區等等方式,更可用一個決策、一紙公文就大幅提升相關的地價,而創造很多貪汙者、賄賂者以及旁觀者可以分享的鉅額利益,所以可以暗藏不少貪汙。有人說,各地議會議長的選舉常有買票賄選的原因之一,就是議長可以參與都市計畫委員會。也曾有人把公有或黨有的工業或機關用地低價賣人,再變更地目為高價的商業住宅用地以圖利相關人士。某個航空城改了幾次地點而有不同人士投機炒作土地,但航空城卻仍未真的蓋出來。馬英九當台北市長時僅美河市一個建案,即被監察院指出圖利金額超過110億,約為2萬人口之城鎮一年的總所得。

中國很多地方原先土地是國有,官員低價批給商人開發之後卻能大漲極多,因此更能暗藏很多貪汙的機會。有台商曾在台灣接到在中國熟識的縣官之電話,說要把某塊地批給他,該台商回說他並不需要那塊地。縣官說,沒關係,已有人會用高價向你買。該台商當然不敢也不能把差價占為己有,而必須幫縣官貪汙兼洗錢。台灣的土地多為私有且原先價格已高,但地價的上漲仍使許多地主及炒作者成為鉅富。少量公有土地的外包甚至標售也仍能製造不少貪汙的機會。中國這些年很多城市的開發區或新市區比台灣最大的台中重劃區還大,而其初始價格卻可能很低,因此有多少利益可貪汙可想而知。

可能五:信用創造或貸款

信用創造或貸款也是創造價值來貪汙極大金額的方法,是貪汙金額能大於GDP的第五種可能性。這在中國比在台灣重要很多,也可能比土地的貪汙更大。台灣過去多數銀行是政府所控制,因此有特權貸款的問題。當年有些省議員或其他人士關說乃至強迫銀行貸款,不只得到借得到錢且低利息的利益,有很多特權貸款最後也變成呆帳而收不回。簡單地說,銀行藉放款創造出一筆貨幣,有力人士借走這貨幣最後卻沒還,就像是銀行創造這貨幣並把它送給有力人士一樣。無中生出價值而把它交給私人,呆帳最後由全民負擔,若造成物價上漲也由全民負擔。這是蔣碩傑教授所指責的「五鬼搬運法」中最惡劣的一種。

中國近四十年經濟快速成長,貨幣需求快速增加,目前M2貨幣供給量比1997年增加22兆美元,是其目前GDP的1.5倍以上。這增加的貨幣量大部分是因放款而創造出來的,2018年銀行對民間信用創造餘額達GDP的1.61倍。而由於中國銀行多為公營,企業實質上也多由政府或官員所控制,多年來公有企業、各級政府或特權人士相關企業,由銀行搬錢投資然後成為呆帳的情形極多,因此其中可能貪汙的空間比台灣等一般市場經濟國家大非常多,但也一再造成中國嚴重的呆帳和金融危機。

可能六:股票的創造

貨幣之外其他金融資產特別是股票的創造也是GDP之外的貪汙財源。歷史上很多國家都曾有企業藉發行和炒作股票而騙取人民大量資金,即所謂「印股票換鈔票」的經驗。本來沒有那麼高價值的企業,甚至不存在的商機和營業,被用來吹噓成很大的賺錢機會而高價賣出股票,買到股票的人最後則血本無歸。官員在核准這些股票上市或縱容這種騙局存在時,也一樣有貪汙的空間。例如最近中國有家上市公司的報表竟出現虛報了299億人民幣現金的情況,很難讓人相信其中沒有和監督人員之勾結。

這麼多不是只由當期生產活動或GDP中抽取部分利益的貪汙方式,使貪汙的金額不必以GDP為上限,各地區官員累積的貪汙金額也就不無可能高於該地區每年的GDP或生產總額。而中國那麼多貪官動輒有幾億人民幣之貪汙金額也就不足為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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