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汙金額可能大於國民總所得嗎?
媒體10月間報導中國海南的海口市委書記張琦涉嫌貪汙,被查出有13.5噸黃金及來路不明的2,680億人民幣以及多套豪宅。這查獲的貪汙金額高達海口市國內生產毛額的1.9倍,有人認為不可能有那麼多,有人認為不可思議。但姑且不論這貪汙案的真相如何,從學理和歷史經驗來看,一地區的貪汙金額並不難高於該地區的國內生產毛額(GDP)或國民總所得。
可能一:累積多年的金額
常見的貪汙方式,如買東西或發包工程時收回扣、工程偷工減料、取得不當補貼,以及刁難一下人民以索取紅包等等,好像都是從涉及的收支中,也就是當時的經濟活動金額中汙走一部分,因此好像也只能汙走總所得的一小部分,於是汙走的總金額似乎不會大於總所得。但總所得是每年重複發生的生產或所得,而貪官的貪汙總金額可以是很多年累積下來的。每年汙走總生產的5%,20年累積下來就達到一年的總生產。所以累積貪汙金額高於當地當年總所得並非不可能。這是貪汙金額巨大的第一種可能性,就是多年累積。
可能二:對未來的利益抽成
但官員不一定都在位那麼久,有些只在可貪汙的位置兩、三年的人,一樣可貪到鉅額的錢,其原因之一是貪官不只對給人的當年利益抽成,也可以對未來的利益抽成。若貪官給商人一個可望持續賺錢20年的特權,貪官常可就這20年期待利益的現在價值抽成,也就是把未來的利益貼現再抽成。所以貪官抽的不只是現在或者他當官期間的所得,還包括現在給出之權利的未來利益。所以即使才當一年官,也可能抽了未來幾十年的利益。這種未來利益的貼現或對未來生產價值抽成的方式,是貪汙金額可超過每年總產值的第二種可能性。
可能三:財富的竊占與掠奪
貪汙金額可能大於該地區每年總產值的第三個可能是,財富的竊占與掠奪。中國歷史和故事裡有一些貪官是把別人的書畫、古董、房舍和土地等等財富搶奪過來。戰後國民政府接管台灣時,有些人把日本人的財富據為己有。直到現在也有些人以廉價租用或購買等方式把政府財產變成自己的。這被搶的既有財富並不是當年總生產的一部分,所以這類搶奪也使貪汙總金額可能超過每年總生產。
可能四:土地財富的創造
比侵占既有財富更大宗且更不易被發現的貪汙是財富的創造,尤其是土地財富的創造。財富增值和土地價格的上漲都不算在國內生產毛額中,而其金額卻可以很大,貪官可由其中分到的比例也常很大,所以這是貪汙金額可大於總生產的第四種可能性。簡單地說,這方法是藉公共建設或政策提高某些資產尤其是土地的價值,並把因而增加的部分財富收為貪汙者所有。這做法不只是把本來該歸全民的增值歸於貪官和少數人,而且他們常會為了得到這利益而扭曲了正常的公共建設及都市規劃,以致降低了社會原來可得到的總利益,或提高了一般人買土地的成本。這種方法的例子在台灣幾乎是罄竹難書。
例如把某條道路或有利的公共建設蓋在張三的土地旁邊,其土地價值就會大漲,所以張三常願花點錢請官員把公共建設規劃在這裡。官員也可能在公共建設或都市規劃被外人獲知前就先在附近低價購入土地,或由關係人購入土地以得到漲價的利益。這樣的貪汙方式比一般直接收賄更難被查覺和證明,而附近知情的人因為也分到利益,甚至認為這是德政而非貪汙,而不太會去舉報。
可能一:累積多年的金額
常見的貪汙方式,如買東西或發包工程時收回扣、工程偷工減料、取得不當補貼,以及刁難一下人民以索取紅包等等,好像都是從涉及的收支中,也就是當時的經濟活動金額中汙走一部分,因此好像也只能汙走總所得的一小部分,於是汙走的總金額似乎不會大於總所得。但總所得是每年重複發生的生產或所得,而貪官的貪汙總金額可以是很多年累積下來的。每年汙走總生產的5%,20年累積下來就達到一年的總生產。所以累積貪汙金額高於當地當年總所得並非不可能。這是貪汙金額巨大的第一種可能性,就是多年累積。
可能二:對未來的利益抽成
但官員不一定都在位那麼久,有些只在可貪汙的位置兩、三年的人,一樣可貪到鉅額的錢,其原因之一是貪官不只對給人的當年利益抽成,也可以對未來的利益抽成。若貪官給商人一個可望持續賺錢20年的特權,貪官常可就這20年期待利益的現在價值抽成,也就是把未來的利益貼現再抽成。所以貪官抽的不只是現在或者他當官期間的所得,還包括現在給出之權利的未來利益。所以即使才當一年官,也可能抽了未來幾十年的利益。這種未來利益的貼現或對未來生產價值抽成的方式,是貪汙金額可超過每年總產值的第二種可能性。
可能三:財富的竊占與掠奪
貪汙金額可能大於該地區每年總產值的第三個可能是,財富的竊占與掠奪。中國歷史和故事裡有一些貪官是把別人的書畫、古董、房舍和土地等等財富搶奪過來。戰後國民政府接管台灣時,有些人把日本人的財富據為己有。直到現在也有些人以廉價租用或購買等方式把政府財產變成自己的。這被搶的既有財富並不是當年總生產的一部分,所以這類搶奪也使貪汙總金額可能超過每年總生產。
可能四:土地財富的創造
比侵占既有財富更大宗且更不易被發現的貪汙是財富的創造,尤其是土地財富的創造。財富增值和土地價格的上漲都不算在國內生產毛額中,而其金額卻可以很大,貪官可由其中分到的比例也常很大,所以這是貪汙金額可大於總生產的第四種可能性。簡單地說,這方法是藉公共建設或政策提高某些資產尤其是土地的價值,並把因而增加的部分財富收為貪汙者所有。這做法不只是把本來該歸全民的增值歸於貪官和少數人,而且他們常會為了得到這利益而扭曲了正常的公共建設及都市規劃,以致降低了社會原來可得到的總利益,或提高了一般人買土地的成本。這種方法的例子在台灣幾乎是罄竹難書。
例如把某條道路或有利的公共建設蓋在張三的土地旁邊,其土地價值就會大漲,所以張三常願花點錢請官員把公共建設規劃在這裡。官員也可能在公共建設或都市規劃被外人獲知前就先在附近低價購入土地,或由關係人購入土地以得到漲價的利益。這樣的貪汙方式比一般直接收賄更難被查覺和證明,而附近知情的人因為也分到利益,甚至認為這是德政而非貪汙,而不太會去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