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出理專10誡 銀髮理財免驚

在鼠年開工日即驚傳彰化銀行有理專涉嫌挪用客戶資金,導致客戶損失上千萬元。而在過年前金管會公佈玉山銀行與永豐銀行皆有理專涉嫌挪用客戶資金,金額高達數千萬元,金管會就銀行內控疏失乃依提高罰則的《銀行法》第45條之1與第129條第7款,核處各銀行新台幣1,200萬元罰鍰,相較於以往數百萬元的罰鍰,應屬重罰,但對於蒙受重大損失的客戶來說,可能還是覺得罰太輕。這些受災戶很多是老人家,其辛苦累積的定存、贖回的基金、保險金、退休金等,就這樣付諸流水,讓人不勝唏噓!
銀髮族一生辛苦工作獲得的積蓄,可用以安養天年,金融機構協助高齡消費者理財,其實是美事一樁。因為高齡族已沒有在工作,若是全部放在銀行生利息,財富增長的空間有限,惟如能做適當的資產配置,將部分錢財用來投資,獲取較高額的報酬,除了可以過著快樂美滿的退休生活,亦有助支應未來老邁重病時的龐大開銷。

小心!當你的財被「理」走
銀髮族固然應該要理財,否則財不理你,但也要特別留意少數不肖的理專以巧妙的話術與手法「理」走辛苦賺取的錢財。由以下王老先生的悲歌可一窺梗概:
王老先生辛苦工作大半輩子終於領到退休金,除保留部分金額以供日常開銷外,其他全數定存以獲取較高利息。過一陣子後,王老先生到銀行提款,一位銀行的理專笑臉迎人邀王老先生談理財規劃,他建議王老先生購買投資型保單,兼具人壽保險又可以投資基金,且年收益比定存利息高很多,還能保本,將來過世後的保險金也不用繳納遺產稅。王老先生覺得很有道理,就把定存全部解約改而購買投資型保單。
王老先生買的投資型保單可以連接多檔基金,如果投資後對績效覺得不滿意還可以轉換投資標的,讓王老先生覺得很有意思。這時銀行理專又建議他抵押房屋向銀行借款、拿保單跟保險公司質押借款,購買更多的投資型保單,賺更多。但幾年過後,王老先生雖然領到不少配息,卻發現保單價值與標的淨值一直往下掉,在不堪虧損下他決定解約,而領回的金額卻大縮水。
王老先生很生氣地找理專與銀行及保險公司理論:不是說保本嗎?怎麼會虧損?沒想到官方回應均為:經查保險契約文件並未有保本之記載,且投資有賺有賠亦屬常識,而王老先生已在投資風險告知書上簽名表示了解會有虧損的投資風險。王老先生聽了也傻眼,當初聽信理專說的天花亂墜,沒注意到那些法律文件,雖然有簽名,但不知道自己簽了什麼,也看不懂。想到退休金就這樣沒了,還揹了債務,實在是辛酸。

理專的勸誘 小心踩到紅線
就法論法,金融機構及理專銷售金融商品時應進行認識客戶程序(Know Your Customer, KYC),以充分了解客戶之相關資料俾確保該商品對客戶之適合度,另應善盡說明義務,不得僅以客戶於文件形式上簽名推卸責任。
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8、9、10條規定,金融服務業進行業務招攬時,不得有虛偽、詐欺、隱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前,應充分了解金融消費者之相關資料,以確保該商品或服務對金融消費者之適合度,亦應向金融消費者充分說明該金融商品、服務及契約之重要內容,並充分揭露其風險。上開說明及揭露,應以金融消費者能充分了解之文字或其他方式為之,其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交易成本、可能之收益及風險等有關金融消費者權益之重要內容。
此外,關於理專勸誘客戶借款買保單的亂象,金管會於2019年間預告修訂的《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已於2020年2月生效,增列:保險業招攬人員於招攬時應了解要保人繳交保險費之資金來源;招攬報告書應納入要保人投保前3個月內是否有辦理貸款或保險單借款之情形;保險業招攬人員及業務往來保險經紀人不得勸誘要保人以貸款或保險單借款繳交保險費;保險業或其招攬人員不得給付或支領推介要保人申辦貸款繳交保險費之貸款酬金;保險公司不得承保「投資型保險要保人之投資屬性經評估非為積極型,且以貸款或保險單借款繳交保險費者」之保件。
值得一提的是,金管會為提昇保險公司對高齡者購買投資型保單權益之維護,參考《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於2018年間修正《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摘要如下:
1.增訂保險業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予70歲以上之客戶,銷售過程應經客戶同意後以錄音或錄影方式保留紀錄,或以電子設備留存相關作業過程之軌跡,並應由適當之單位或主管人員進行覆審,確認客戶辦理本商品交易之適當性後,始得承保。
2.上述需特別存證的銷售過程至少應包括之事項:
(1) 招攬之業務員出示其合格登錄證,說明其所屬公司及獲授權招攬投資型保險商品。
(2)告知保戶其購買之商品類型為投資型保險商品、保險公司名稱及招攬人員與保險公司之關係、繳費年期、繳費金額、保單相關費用(包括保險成本等保險費用)及其收取方式。
(3)說明商品重要條款內容、投資風險、除外責任、建議書內容及保險商品說明書重要內容。
(4)說明契約撤銷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