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通過廢止監試法 以資安管理取代人力監督
考試院會今天通過監試法廢止案,考試院說,監試法部分內容與現況不符,且監察院多次表達監委不宜續任監試工作,若國考辦理過程有違法失職,監委仍可行使糾舉或彈劾權來監督。
考試院上午舉行院會,會後透過新聞稿表示,國家考試制度定有典試法與監試法,分別規範考試的典試及監試事宜,但監試法從39年10月26日修正公布後,因時空環境改變,部分內容與現況有所不符,社會各界有廢止監試法的討論,且監察院也多次表達監察委員不宜續任監試工作,對監試法存廢與否,尊重立法院及考試院職權。
考試院說,考量國家考試辦理的依據為典試法、公務人員考試法、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等相關法律,典試制度及相關試務作業,都已十分完善,且過程相當嚴謹縝密,在試務資訊化後,藉由善用資通科技,國家考試更可運用資訊安全管理機制取代人力監督,以達確保考試公平、公正的目的。
考試院表示,如果監試法廢止後,監察委員如發現國家考試辦理過程有違法、失職情事,仍可行使事後糾舉或彈劾權,發揮客觀監督行政機關的角色,因此擬具監試法廢止案,將儘速送請立法院審議。
考試院說,現行考試制度源遠流長,國家考試的公平性與公正性,早已獲得國人普遍信賴,監試法廢止後,仍將繼續強化典試與試務控管機制,以維護國家考試公信力,保障國人應考試、服公職的權利。
考試院上午舉行院會,會後透過新聞稿表示,國家考試制度定有典試法與監試法,分別規範考試的典試及監試事宜,但監試法從39年10月26日修正公布後,因時空環境改變,部分內容與現況有所不符,社會各界有廢止監試法的討論,且監察院也多次表達監察委員不宜續任監試工作,對監試法存廢與否,尊重立法院及考試院職權。
考試院說,考量國家考試辦理的依據為典試法、公務人員考試法、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等相關法律,典試制度及相關試務作業,都已十分完善,且過程相當嚴謹縝密,在試務資訊化後,藉由善用資通科技,國家考試更可運用資訊安全管理機制取代人力監督,以達確保考試公平、公正的目的。
考試院表示,如果監試法廢止後,監察委員如發現國家考試辦理過程有違法、失職情事,仍可行使事後糾舉或彈劾權,發揮客觀監督行政機關的角色,因此擬具監試法廢止案,將儘速送請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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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劾、 考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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