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生育 考試院開放公務員雙方申請育嬰留停
考試院會今天通過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刪除育嬰留職停薪只可由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的規定,鼓勵公務人員及其配偶共同分擔養育年幼子女的責任。
考試院今天舉行院會,會後透過新聞稿表示,為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保障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意旨,並因應現行實務需要與執行上易發生爭議的部分,參酌各界所提建議意見後,提出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考試院指出,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增訂因養育子女或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留職停薪者,在復職時,除因機關改制等情形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外,應回復原職務,以保障其任職權益。
考試院表示,草案中新增薦任以下主管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所遺業務,如果由現職薦任以下非主管人員代理時,該代理人的業務,得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的規定,以兼顧留職停薪人員與其他現職人員家庭價值實踐。
考試院指出,草案中刪除育嬰留職停薪只得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的規定,鼓勵公務人員及其配偶共同分擔養育年幼子女責任。
考試院說,公務人員的配偶如果不在公務部門服務,如果配偶的服務機構是輔助公務部門辦理國家任務或政策,經派赴國外執行政府工作達1年以上者,該公務人員也可以申請依親留職停薪。
考試院表示,考量各家庭情況不同,草案中也增訂,公務人員的3足歲以下孫子女無法受雙親適當養育或有特殊事由者,該公務人員得申請留職停薪規定,提供制度上的彈性。
考試院說,這項修正草案經行政院同意會銜後,即可發布施行。
考試院今天舉行院會,會後透過新聞稿表示,為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保障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意旨,並因應現行實務需要與執行上易發生爭議的部分,參酌各界所提建議意見後,提出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考試院指出,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增訂因養育子女或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留職停薪者,在復職時,除因機關改制等情形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外,應回復原職務,以保障其任職權益。
考試院表示,草案中新增薦任以下主管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所遺業務,如果由現職薦任以下非主管人員代理時,該代理人的業務,得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的規定,以兼顧留職停薪人員與其他現職人員家庭價值實踐。
考試院指出,草案中刪除育嬰留職停薪只得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的規定,鼓勵公務人員及其配偶共同分擔養育年幼子女責任。
考試院說,公務人員的配偶如果不在公務部門服務,如果配偶的服務機構是輔助公務部門辦理國家任務或政策,經派赴國外執行政府工作達1年以上者,該公務人員也可以申請依親留職停薪。
考試院表示,考量各家庭情況不同,草案中也增訂,公務人員的3足歲以下孫子女無法受雙親適當養育或有特殊事由者,該公務人員得申請留職停薪規定,提供制度上的彈性。
考試院說,這項修正草案經行政院同意會銜後,即可發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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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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