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曉玲提三級獨立機關首長須立院同意 綠:侵犯行政權

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提案修法,增訂三級獨立機關正副首長,應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民進黨團幹事長鍾佳濱今天表示,翁曉玲提案侵犯憲法對行政權專屬的保障,也逾越該法本身性質,應循正規修法途徑。

翁曉玲提出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三級獨立機關正副首長,應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且增訂各相關組織法律不得排除本法的適用,引發討論。

翁曉玲今天在立法院受訪表示,希望所有獨立機關的首長必須是專業、獨立、客觀,而且要有比較淡的政治性。在民眾的認知中,運安會、核安會等都是獨立機關,既然是獨立機關,她認為其首長應比照一級或二級獨立機關首長的遴選方式,這是正確的做法。

翁曉玲指出,她主要是表達對於獨立機關的尊重,也認為獨立機關的首長一定要適才、專業,更重要的就是要去政治化,而黨產會也必須要檢討,是否是獨立機關,值得討論。

鍾佳濱表示,政治學的原理,人事權、預算權是屬於行政權的一部分,就像是立法權專屬於國會所有,這是民主ABC。

鍾佳濱表示,目前國內的獨立機關,在二級機關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這3個獨立機關都在本身的組織法當中明文訂有本身的人事任命程序,二級機關之上的憲政機關,包括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也在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中明定,人事同意權必須由總統提名,交由立法院審議通過。

鍾佳濱說,人事權專屬於行政,在憲法中,總統有其人事任命權,就是行政院長,行政院長有其人事任命權,就是包括二級機關,但是在二級機關的3個獨立機關,因為組織法本身明定,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有明定,人事同意權必須由國會來行使,這是很清楚的規定。

鍾佳濱指出,任何一位立委希望針對其他二級機關以下的獨立機關人事任命也要由立法院表示意見,應該循正規修法途徑,不是從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本法下手,應該清楚闡明所要修改的是哪一個獨立機關,而不是透過一個普遍性中央機關組織基準法。

鍾佳濱表示,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是規範行政部門可以有哪些機關的數量和員額,翁曉玲的提案逾越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本身的性質,建議翁曉玲按照正途先提出哪一個機關、組織法應該怎麼修,才能達到翁曉玲認為可以達成獨立機關的角色,而不是在一個通則性的法律中,不分青紅皂白規範,侵犯了憲法對行政權專屬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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