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佃西重劃案業者強索財物賄賂 前台南市議長郭信良二審大逆轉改判無罪


向佃西重劃案業者強索財物賄賂 前台南市議長郭信良二審大逆轉改判無罪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台南市議會前議長、現任議員郭信良與佃西里里長高進見,被控向佃西重劃案業者購買抵費地過程中,向業者強索財物賄賂1300萬元,經台南地院重判13年、褫奪公權8年;高進見處有期徒刑9年,褫奪公權4年,上訴二審出現大逆轉;台南高分院今(22)日改判郭信良無罪,高進見教唆犯偽證罪維持徒刑6月原判。可上訴。


對於逆轉無罪判決,台南高分檢表示,將於收到判決書後研議是否上訴。


檢方起訴,臺南市第127期佃西(一)自辦市地重劃案於108、109年進行重劃期間,佃西里長高進見向佃西重劃會會長廖堅志表示欲預購抵費地,其後改轉介吳姓人士購買,但是均未完成口頭或書面的買賣合意。


郭信良及高進見明知上情,竟夥同檢察官另案偵辦的蔡姓人士,於110年6月7日與廖堅志會面時,郭信良以廖堅志曾口頭允諾出售抵費地予高進見為由,要求其應給付高進見先前口頭答應預購抵費地出售可得之利潤1500萬元,廖堅志並未答應。


郭信良、高進見、蔡連博及廖堅志於6月8日再度洽談時,郭信良同意減為1300萬元並分兩期支付,廖堅志考量將來可請託郭信良憑藉其議長身分向都發局及地政局請託或施壓,使佃西重劃案得以順遂進行,應允給付1300萬元,並向郭信良請託部分土地因樁位錯誤而無法辦理土地登記,以求能盡速使地政局同意地主登記等情,郭信良當場允諾。


廖堅志分別於6月9日、9月8日交付500萬元、800萬元予高進見。郭信良及高進見於收受廖的款項後,廖堅志陸續親自或透過蔡男、高進見請託郭信良憑藉其議長之影響力,就佃西段1274等地號土地暫緩登記部分,向都發局及地政局承辦人員請託、施壓,使前開土地得於「變更臺南市安南區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於111年10月17日發布實施生效前,提早於111年5月23日完成土地登記。


台南地院審理時,郭信良否認全部犯行,高進見坦承教唆偽證犯行並否認不違背職務收賄犯行,廖堅志坦承全部犯行,而本案犯罪事實依證人吳順德等人及卷內所附之客觀證據均可證明,故郭信良、高進見所辯部分均不可採。認定郭、高等人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高進見教唆偽證罪;廖堅志不具公務員身分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


合議庭認為,郭信良時任臺南市議長,理應奉公守法、廉潔自守,善盡職責,竟與高進見共同貪圖私利,收受高達1300萬元之賄款,所為敗壞官箴,重創公務員之廉潔形象,實應嚴予非難,且被告二人始終否認收受賄賂犯行,犯後態度難認良好,另審酌高進見坦承教唆偽證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郭進良徒刑13年;高進見徒刑9年,均宣告褫奪公權。


台南高分院審理則認為,廖堅志之所以同意給付1300萬元,並非為使郭信良處理佃西重劃案「樁位錯誤(截角)及土地登記」之事,僅是針對其與高進見間之抵費地買賣糾紛;且廖堅志應不會為了佃西重劃案取消截角、暫緩土地登記之事,花費1300萬元請託郭信良,故兩者間不具有相當對價關係。


所以,郭信良未就佃西重劃案「樁位錯誤(截角)及土地登記」之事,有所謂「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致使承辦該事務之公務員,於執行其職務時,心理受其拘束而有所影響」,且亦無因而圖得自己或他人不法利益情事。不構成貪污治罪條例之非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的構成要件。


廖堅志雖自白本件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犯行。惟廖堅志是因郭信良及高進見以抵費地買賣糾紛為由,經達成1300萬元之協議後,心有不甘,始「起心動念」、「順便請託」郭信良協助處理「樁位錯誤(截角)及土地登記」,故該1300萬元僅是針對其與被告高進見間之抵費地買賣糾紛。


同時,廖堅志同意給付1300萬元,與佃西重劃案「樁位錯誤(截角)及土地登記」間,兩者亦不具有相當對價關係。從而,廖堅志主觀上並無行賄之犯意,客觀上該1300萬元與處理「樁位錯誤(截角)及土地登記」,兩者間並無對價關係存在,自與貪污治罪條例之構成要件不相符合。


合議庭認為,原審以不能證明郭信良、高進見有貪污治罪條例之公務員藉勢藉端勒索財物、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等罪犯行,廖堅志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 賂罪之犯行,自應由本院將此部分予以撤銷,並為郭信良、高進見、廖堅志無罪之諭知,期臻適法。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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