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視勞資糾紛 正職4員工二審獲判工資補償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中華電視公司在108年4月間遣散10名員工,其中有8人,主張講遣散無理,經台北市政府勞動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8人向台北地院提告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延長工時工資及特休未休工資補償,一審8人敗訴,上訴二審;高院民庭今(12)日判決,潘雅雯等4名正職員工分別獲判近20萬元的延長工時工資及特休未休工資補償。可上訴。
高院判決華視應給付的延長工時工資及特休未休工資補償分別為潘雅雯17萬9131元、陳政哲18萬6641元、劉希筠17萬6617元、任念珠18萬199元。
被華視資遣的8名員工提告主張,他們分別自73年至100年間到華視任職,不料,華視公司於108年4月22日以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款為由,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但華視終止勞動契約時仍新聘多名員工,未盡安置義務,違反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解僱自非合法。
潘雅雯等4人均為全職員工,華視以他們工資按件計酬,拒絕給付特休未休工資補償及延長工時工資,且將部分字幕播打工作外包,造成他們每月工資低於基本工資,華視應給付他們105至108年間與基本工資間之工資差額,106、107年間之特休未休工資補償,另給付劉希筠、任念珠延長工時工資。馬慧娟每月工資原為5萬7650元,華視未經馬慧娟同意二度降薪,至108年4月22日止短少共計10萬9467元,華視應給付工資差額。
高院合議庭審理認為,華視101年至107年間連年虧損,且未有未盡安置義務,違反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情事,則華視依勞基法第11條第2款規定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洵屬有據。故員工訴請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請求華視按月給付他們工資,難認有理。
但是,潘雅雯等4人為全職人員,華視於105至108年間未供給充分之工作,致 其等每月受領工資未達基本工資,故潘雅雯等4人得請求給付與基本工資間之工資差額。另勞基法及華視工作規則關於特別休假規定並未排除按件計酬員工之適用,故潘雅雯等4人得請求給付106、107年間特休未休工資補償。
劉希筠、任念珠等2人未依華視工作規則申請加班程序並經直屬主管機關核准,故不得請求給付延長工時工資。另馬慧娟於104年度、105年度考績評分丙等,且無考績點數可扣,華視得依薪資管理準則予以降薪,故馬慧娟請求工資差額,難認有據。
合議庭審酌,潘雅雯等4人依其等與華視間勞動契約之約定、勞基法第38條第4項規定,請求華視分別給付潘雅雯17萬9131元、陳政哲18萬6641元、劉希筠17萬6617元、任念珠18萬199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所為之請求,則屬無據,不應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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