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法未扣繳補充保險費裁罰規定違憲 3大法官痛批5人判決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憲法法庭今(6)日作成仍由司法院代院長謝銘洋等5名大法官決議的115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宣告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5條對於罰鍰規定違憲,不過,沒有參與的蔡彩珍等3大法官,則另外提出不同意見書,批評這個不合法判決僅憑抽象臆測即輕率宣告法律違憲,已悖離憲法比例原則之要求,並有損憲法審判制度之公信力。
這起釋憲案緣起陳姓土木包工業者於106年度給付3名員工薪資,但是3人未於陳某投保全民健康保險,依健保法規定3人薪資應計收補充保險費,陳某未依健保法第85條規定繳納,被處3倍罰鍰,陳某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救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上訴無理由駁回確定。因此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宣告違憲理由為,全民健保是強制性的社會保險,經費除法定收入外,係由中央政府、投保單位及保險對象共同分擔。健保法第31條明定就保險對象經常性薪資以外之所得,收取補充保險費,並由同法第2條第3款所定之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所得時扣繳,不僅收取保費的成本遠較由保險對象個別申報、繳納精簡,更能避免漏扣、短扣的情形,而有助於充實健保財源及保險費負擔公平性等規範目的之達成。系爭規定就扣費義務人違反上開行政法上作為義務者,藉由行政罰制裁未盡扣費義務之扣費義務人,以確保扣費義務之履行,目的洵屬正當。
但就罰鍰的額度,系爭規定固然已經考量是否依限補繳及應扣繳金額反映在對於健保資金來源穩定性的損害程度,可是扣費義務人違規情節的輕重,尚有因其違反義務之可歸責性、逾期期間長短及補正情形等而不同,且於特殊個案,如應扣繳保費金額龐大,但其他違規情節可非難性輕微的情形,對於僅是在輔助保險人落實保險費收取的扣費義務人,卻仍依應扣繳金額計算罰鍰金額,且以固定倍數裁處罰鍰而未預留裁量空間,也沒有設置適當調節機制,即可能過苛。
因此,憲法法庭認定,系爭規定以應扣繳之保費金額為裁罰的唯一標準,並處以固定倍數之罰鍰,未斟酌個案違規的具體狀況,依情節輕重定其處罰,且未設適當機制防止個案過苛情形,於此範圍內不符責罰相當原則,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並諭知相關機關應於本判決公告之日起2年內,檢討修正系爭規定。
於修正完成前,相關機關及法院於個案適用系爭規定時,應依本判決意旨,於遇有顯然過苛之情形,仍得參酌個案違規情節,裁處適當的罰鍰金額,不受系爭規定所定按應扣繳金額1倍或3倍裁罰的限制。
蔡彩珍等3名大法官的不同意見書則痛批,僅由5名大法官作成之115年憲判字第 2 號判決,因憲法法庭組成不合法,自始欠缺審判權基礎,不生憲法法庭判決之效力。其審查標的所涉制度性與法理性爭議,業經司法院釋字第673號解釋闡明在案,憲法評價應一致,本件聲請案實毋庸受理。
就審查標的之合憲性而言,系爭處罰屬逃漏公課之漏費罰,罰鍰以補充保費應扣繳而未扣繳之金額為基準,依義務違反嚴重程度而分以一定倍數計算,具有處罰遞進性與罰責對應關係;且補充保費制度本身即設有單次扣取上限、起扣下限及弱勢豁免等多重內在限制,從而罰鍰金額亦有制度性實質上限,絕非處罰無上限,難認可能導致「個案處罰顯然過苛」之結果。
該不合法判決僅憑抽象臆測即輕率宣告法律違憲,已悖離憲法比例原則之要求,並有損憲法審判制度之公信力。
照片來源: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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