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和你談談照護兒童出意外的責任歸屬
文/馮美珊
阿姨帶著5歲姪子A到溪邊遊玩戲水,A表示要上廁所,阿姨雖表示要陪A到附近草叢上廁所,但是A表示他可以自己來,阿姨於是讓A獨自在附近尋找上廁所的地點,隨著時間經過,A遲遲未歸,阿姨出去找尋,才發現A已經溺水生亡。
這是個悲痛的事件,不管阿姨、或是A的父母,想必都非常傷心後悔。但是,就法律面而言,阿姨還是有她該負的責任。
兒童及少年福利保障法第49條規定,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該條第12款規定,迫使或誘使兒童及少年處於對其生命、身體易發生立即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兒童及少年福利保障法第51條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6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阿姨帶兒童A到野溪邊露營、戲水,在野溪這個環境,阿姨是兒童A的照顧者,而阿姨帶兒童A到野溪這個環境,使兒童A處於易發生危險之環境,當兒童A表示要上廁所,阿姨應該要注意野溪是個非常危險的環境,而兒童A才5歲,實不能放任讓兒童A自己判斷野溪何處是可以上廁所的地方,阿姨因為疏於注意,而放任兒童A自行在野溪找尋上廁所地點,因而發生憾事,阿姨也因此須負過失致死罪責。
(本文作者為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理事、苗栗地檢署檢察官)
阿姨帶著5歲姪子A到溪邊遊玩戲水,A表示要上廁所,阿姨雖表示要陪A到附近草叢上廁所,但是A表示他可以自己來,阿姨於是讓A獨自在附近尋找上廁所的地點,隨著時間經過,A遲遲未歸,阿姨出去找尋,才發現A已經溺水生亡。
這是個悲痛的事件,不管阿姨、或是A的父母,想必都非常傷心後悔。但是,就法律面而言,阿姨還是有她該負的責任。
兒童及少年福利保障法第49條規定,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該條第12款規定,迫使或誘使兒童及少年處於對其生命、身體易發生立即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兒童及少年福利保障法第51條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6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阿姨帶兒童A到野溪邊露營、戲水,在野溪這個環境,阿姨是兒童A的照顧者,而阿姨帶兒童A到野溪這個環境,使兒童A處於易發生危險之環境,當兒童A表示要上廁所,阿姨應該要注意野溪是個非常危險的環境,而兒童A才5歲,實不能放任讓兒童A自己判斷野溪何處是可以上廁所的地方,阿姨因為疏於注意,而放任兒童A自行在野溪找尋上廁所地點,因而發生憾事,阿姨也因此須負過失致死罪責。
(本文作者為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理事、苗栗地檢署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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