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全票通過 監委紀惠容王美玉提案彈劾丁允恭
記者林茂榮/採訪報導

監委紀惠容、王美玉表示,丁允恭於任職高雄市政府新聞局局長期間,因職務之故與記者Y女交往,坦承在局長辦公室及職務宿舍發生性行為,兩人分手後於106年2月27日在臉書上傳其與Y女兩人合照。Y女感到有敵意、冒犯之情境,也因此造成Y女後續工作困擾,丁允恭甚至於106年4月5日結婚後仍未停止騷擾。丁允恭未能保持端正品德,潔身自愛,行為不檢,有辱官箴,嚴重傷害政府信譽及公務人員形象,違失情節重大,全案已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監察院於(14)日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議,調查報告中指出,高雄市政府未就丁允恭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等不當行為主動瞭解調查,請高雄市政府檢討改進;又針對已核發丁允恭的三等功績獎章,請行政院重新檢視獎章條例之規定。
監委紀惠容、王美玉15日記者會中表示,有關各界關心的陳情信一節,經監委調查後提出說明:
1.調查過程均已約詢媒體提及包含張俊宏、邱義仁、陳菊等相關證人。
2.雖證人B男、B女均證稱在106年3月28日鈺善閣餐會,將陳情信請託張俊宏,並接獲回復已轉請邱義仁交給陳菊處理,惟經監察院約詢張俊宏及其女性友人黃小姐、邱義仁、陳菊等人,均堅稱未曾接獲該陳情信。
監委紀惠容、王美玉提案彈劾丁允恭之理由:
丁允恭之違法行為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顯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5條;以及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核有嚴重違失,詳情如下:
一、丁允恭自103年2月25日至106年10月26日止擔任高雄市政府新聞局局長一職,因職務之故認識記者Y女,他承認在局長辦公室、辦公桌及職務宿舍與Y女發生性行為。
二、丁允恭於102年10月25日訂婚後,仍與Y女交往,交往關係複雜。
三、106年2月間Y女北上工作並結識A男,進而與丁允恭分手,丁允恭承認他在106年2月27日在臉書上傳他與Y女兩人的合照,並係有意為之。雖10分鐘後隨即下架,但已遭相關媒體截圖報導,致媒體界均知悉他與Y女交往情事,也因此造成Y女後續工作困擾,Y女唯恐丁允恭再將他們兩人私密照流出,曾要求丁允恭刪除,丁允恭之行為造成Y女感受冒犯之情境,已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1項第2款之性騷擾。
四、丁允恭於106年4月5日結婚後,仍未停止聯繫Y女,要求Y女回心轉意,A男亦曾向丁妻反映,並經丁允恭證實A男對他的投訴。

監委紀惠容、王美玉表示,丁允恭於任職高雄市政府新聞局局長期間,因職務之故與記者Y女交往,坦承在局長辦公室及職務宿舍發生性行為,兩人分手後於106年2月27日在臉書上傳其與Y女兩人合照。Y女感到有敵意、冒犯之情境,也因此造成Y女後續工作困擾,丁允恭甚至於106年4月5日結婚後仍未停止騷擾。丁允恭未能保持端正品德,潔身自愛,行為不檢,有辱官箴,嚴重傷害政府信譽及公務人員形象,違失情節重大,全案已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監察院於(14)日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議,調查報告中指出,高雄市政府未就丁允恭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等不當行為主動瞭解調查,請高雄市政府檢討改進;又針對已核發丁允恭的三等功績獎章,請行政院重新檢視獎章條例之規定。
監委紀惠容、王美玉15日記者會中表示,有關各界關心的陳情信一節,經監委調查後提出說明:
1.調查過程均已約詢媒體提及包含張俊宏、邱義仁、陳菊等相關證人。
2.雖證人B男、B女均證稱在106年3月28日鈺善閣餐會,將陳情信請託張俊宏,並接獲回復已轉請邱義仁交給陳菊處理,惟經監察院約詢張俊宏及其女性友人黃小姐、邱義仁、陳菊等人,均堅稱未曾接獲該陳情信。
監委紀惠容、王美玉提案彈劾丁允恭之理由:
丁允恭之違法行為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顯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5條;以及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核有嚴重違失,詳情如下:
一、丁允恭自103年2月25日至106年10月26日止擔任高雄市政府新聞局局長一職,因職務之故認識記者Y女,他承認在局長辦公室、辦公桌及職務宿舍與Y女發生性行為。
二、丁允恭於102年10月25日訂婚後,仍與Y女交往,交往關係複雜。
三、106年2月間Y女北上工作並結識A男,進而與丁允恭分手,丁允恭承認他在106年2月27日在臉書上傳他與Y女兩人的合照,並係有意為之。雖10分鐘後隨即下架,但已遭相關媒體截圖報導,致媒體界均知悉他與Y女交往情事,也因此造成Y女後續工作困擾,Y女唯恐丁允恭再將他們兩人私密照流出,曾要求丁允恭刪除,丁允恭之行為造成Y女感受冒犯之情境,已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1項第2款之性騷擾。
四、丁允恭於106年4月5日結婚後,仍未停止聯繫Y女,要求Y女回心轉意,A男亦曾向丁妻反映,並經丁允恭證實A男對他的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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