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綑綁式同意」個資大放送 立委要求金管會重罰
記者季大仁/新竹報導

個資保護法規定,對於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利用,必須明確告知當事人使用目的並經同意後,始得加以利用。立法委員林思銘檢視全國前十大產險公司要保書,發現產險公司運用其強勢交易地位,在消費者投保時,要求消費者「綑綁式同意」所有個資利用條款,形同簽下賣身契。
林思銘出具全國前十大產險公司「汽機車強制險」線上投保「個人資料蒐集告知事項」,其中蒐集目的多包涵「行銷」及「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業務」,甚至包括「網路購物」、「電子商務服務」,也就是消費者一旦投保後,產險公司就可用以行銷,且範圍不明,民眾被行銷電話騷擾,幾乎已經成為生活的日常。

林思銘說,這些產險公司利用其強勢交易地位,條約採用「綑綁式同意」,民眾沒有「不同意」的選項,以富邦產險為例,只能勾選「我已閱讀並同意相關告知事項」,才能進行後續手續,完成投保,這完全違背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立法精神,嚴重影響資料主體對其個人資料的自主性。
林思銘指出,蒐集目的中所謂「行銷」及「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業務」,範圍、定義模糊不清,也違反大法官於釋字第603號所宣示的:「就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而言,乃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決定權。」
林思銘表示,利用個資履約與利用個資行銷是完全不相干的兩回事,但不論保險業界或金融業界,這種對個資的侵害行為卻普遍存在,他查閱各大金融機構與保險公司契約範本,也多有類似狀況,顯示主管機關金管會平時疏於監理,導致消費者個資長期遭浮濫利用,侵害民眾權益至鉅。金管會除應立即對業者違法行為開罰、勒令改正,並追究內部相關人員責任。

個資保護法規定,對於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利用,必須明確告知當事人使用目的並經同意後,始得加以利用。立法委員林思銘檢視全國前十大產險公司要保書,發現產險公司運用其強勢交易地位,在消費者投保時,要求消費者「綑綁式同意」所有個資利用條款,形同簽下賣身契。
林思銘出具全國前十大產險公司「汽機車強制險」線上投保「個人資料蒐集告知事項」,其中蒐集目的多包涵「行銷」及「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業務」,甚至包括「網路購物」、「電子商務服務」,也就是消費者一旦投保後,產險公司就可用以行銷,且範圍不明,民眾被行銷電話騷擾,幾乎已經成為生活的日常。

林思銘說,這些產險公司利用其強勢交易地位,條約採用「綑綁式同意」,民眾沒有「不同意」的選項,以富邦產險為例,只能勾選「我已閱讀並同意相關告知事項」,才能進行後續手續,完成投保,這完全違背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立法精神,嚴重影響資料主體對其個人資料的自主性。
林思銘指出,蒐集目的中所謂「行銷」及「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業務」,範圍、定義模糊不清,也違反大法官於釋字第603號所宣示的:「就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而言,乃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決定權。」
林思銘表示,利用個資履約與利用個資行銷是完全不相干的兩回事,但不論保險業界或金融業界,這種對個資的侵害行為卻普遍存在,他查閱各大金融機構與保險公司契約範本,也多有類似狀況,顯示主管機關金管會平時疏於監理,導致消費者個資長期遭浮濫利用,侵害民眾權益至鉅。金管會除應立即對業者違法行為開罰、勒令改正,並追究內部相關人員責任。
- 新聞來源:台灣好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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