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嗆羅廷瑋「下體摩擦小朋友」 法院判妨礙名譽賠5萬
國民黨立委羅廷瑋去年於社群平台發表政見影片,遭李姓網友在留言區稱「你喔,可以舉牌拿下體去摩擦小朋友,這不是你在議會裡最擅長對其他議員做的事情嗎?」影射羅過去在台中市議會中以身體不當接觸其他議員,羅提告妨礙名譽求償新台幣10萬元。台中地方法院日前審理結果出爐,認為該留言確實貶損羅名譽,判決李姓網友應賠償羅5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留言影射猥褻行為 網友判賠5萬
羅廷瑋2025年5月10日於社群平台「Threads」發布影片,一名李姓網友在下方留言「你喔,可以舉牌拿下體去摩擦小朋友,畢竟這不是你在議會裡最擅長對其他議員做的事情嗎?」羅認為此留言貶損個人名譽,他從未性騷擾他人或「用下體摩擦其他議員」,感到莫大羞辱、精神痛苦,對李求償10萬元。李男抗辯時稱,他只是描述所看到的新聞片段,沒有損害到羅的名譽。
不過,台中地方法院審判長認為,李男留言影射羅在議會中,用下體摩擦其他議員的猥褻舉動,將影響其他民眾在瀏覽網路時誤認羅品行不端,因此不採信李的辯詞。審判長指出,若傳聞市議員有對其他議員以肢體不當接觸、性騷擾行為,必為一般選民不能接受,將對羅的名譽、地位產生負面影響,認定李男留言對羅有侵權行為,應負損害賠償之責,判賠新台幣5萬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出爐後發聲 強調未曾有不當行為
對此,羅廷瑋說明,尊重法院依據個案事實與證據所作出的判決,相關留言直接影射其在議會中有不當肢體行為,但事實上他從未性騷擾任何人,更未曾有「用下體摩擦其他議員」的行為,相關言論已對其名譽造成傷害,因此透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羅強調,言論自由並不代表可以任意散布未經查證的指控或影射,若將特定不當行為直接加諸於他人身上,甚至造成社會大眾誤解,不僅可能傷害個人名譽,也會讓公共討論偏離事實基礎。
羅廷瑋說,近年社群媒體已成為公共討論的重要平台,資訊傳播速度極快,許多言論也容易在短時間內被大量轉傳與擴散,身為民意代表,他理解公眾人物需要承受更高程度的社會監督與評論,也願意以開放態度面對社會各界的批評與檢視。羅表示,民主社會保障言論自由,讓不同意見能夠被充分討論,但公共討論仍應建立在事實與責任之上,言論自由不應被無限上綱,更不應建立在未經查證的指控或影射之上,也呼籲外界在討論相關事件時回到事實本身,避免錯誤解讀。
羅廷瑋最後強調,未來仍會持續接受社會監督,期待台灣的公共討論環境能更加理性與健康。(責任編輯:王晨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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