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修正「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擴大期貨經理事業之保管機構範圍,並進行法規預告

為促進期貨經理事業業務發展,金管會研議修正「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28條,新增「經本會核准擔任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保管機構之證券商」得擔任期貨經理事業之保管機構。

金管會表示,現行實務上僅有銀行擔任期貨經理事業之保管機構,為擴大保管機構範圍,並考量經本會核准擔任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保管機構之證券商,已具經營保管機構業務經驗,爰開放上開證券商可擔任期貨經理事業之保管機構,以滿足市場多元選擇需求。

本次修正草案除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草案預告公告刊登公報之翌日起60日內,自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之「草案預告」網頁內陳述意見或洽詢金管會證券期貨局。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期貨管理組

聯絡電話:(02)2774-7167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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