壯大臺灣影視文創實力,公平會通過集集創造娛樂結合案

公平會115年1月7日第1785次委員會議通過,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立公司)、犀利資本文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犀利公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電信)、文化內容策進院(下稱文策院)及日本極東電視臺(下稱極東電視)等擬合資經營集集創造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集集公司)結合案,經評估後其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而依公平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結合。
三立公司擬透過犀利公司,與文策院、中華電信及極東電視合資經營集集公司,預計從事影視文創IP(Intellectual Property)開發、人才培育、影視內容製作、IP商務營運及IP投資等業務,因符合公平交易法第10條第1項第4款之結合型態,且達結合申報之門檻標準,而向公平會申報結合。
公平會表示,本結合案所涉相關產品市場主要涵蓋「影視文創IP開發產製與營運服務」、「頻道節目供應」及「影音平臺服務」等,在影視文創產業鏈上下游間形成垂直整合關係,整體而言,屬於垂直結合態樣。雖然參與結合之事業間,於部分業務項目上存在一定程度之水平重疊,惟對競爭之影響尚屬有限,因此本結合案競爭影響分析著重於垂直結合可能產生之限制競爭效果。
公平會審議後認為,影視文創IP開發、產製與營運服務之資金及投入要素來源多元,市場進入門檻相對開放,銷售管道亦具多樣性。本結合所涉相關市場產業結構分散,並無寡占或高度集中情形,且影視文創內容題材多元,不同頻道及影音平臺受眾與經營策略具差異性,其他市場參與者仍有高度選擇彈性,參與結合事業排除其他競爭者能力有限。又集集公司透過與其他業者共同投資、開發相關IP及內容之模式,可使其他業者共享結合相關效益,有助於整體產業發展,且文策院代表文化部監督集集公司之運作,確保該公司經營決策之中立性與市場公平性。因此,本結合案的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故不禁止結合。

(承辦單位:服務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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