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調高「不列入獨占事業認定範圍之總銷售金額門檻」至新臺幣三十億元,自發布日施行
公平會在115年1月21日第1787次委員會議決議,將「不列入獨占事業認定範圍之總銷售金額門檻」由現行新臺幣(下同)二十億元,調高至三十億元。前開金額係依事業上一會計年度總銷售金額訂定,而未達該金額之事業原則得不列入獨占事業認定範圍。
公平會表示,「不列入獨占事業認定範圍之總銷售金額門檻」於公平交易法104年修法時,修正授權由主管機關視經濟發展情況之變動,適時調整公告金額,公平會遂於104年3月4日調整公告金額為二十億元。
鑒於前開總銷售金額門檻公告迄今已逾10年,經公平會審酌此期間我國經濟成長及事業銷售金額等經濟發展情況之變動後,調整公告金額為三十億元,並經徵詢各界意見後,經本次委員會議決議發布施行。
公平會提醒,公平交易法雖然不禁止獨占事業之存在,但禁止獨占事業從事濫用市場地位,妨礙公平競爭之行為,倘事業之設立或事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進入相關市場,受法令、技術之限制或有其他足以影響市場供需可排除競爭能力之情事者,依公平交易法第8條第3項,公平會仍得認定其為獨占事業。
(承辦單位:資訊及經濟分析室;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公平會表示,「不列入獨占事業認定範圍之總銷售金額門檻」於公平交易法104年修法時,修正授權由主管機關視經濟發展情況之變動,適時調整公告金額,公平會遂於104年3月4日調整公告金額為二十億元。
鑒於前開總銷售金額門檻公告迄今已逾10年,經公平會審酌此期間我國經濟成長及事業銷售金額等經濟發展情況之變動後,調整公告金額為三十億元,並經徵詢各界意見後,經本次委員會議決議發布施行。
公平會提醒,公平交易法雖然不禁止獨占事業之存在,但禁止獨占事業從事濫用市場地位,妨礙公平競爭之行為,倘事業之設立或事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進入相關市場,受法令、技術之限制或有其他足以影響市場供需可排除競爭能力之情事者,依公平交易法第8條第3項,公平會仍得認定其為獨占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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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公平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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