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0起 微型電動二輪車未掛車牌最重罰3,600元

11/30起 微型電動二輪車未掛車牌最重罰3,600元
【記者卓羽榛臺北報導】截至113年10月底,臺北市已完成掛牌的微型電動二輪車超過6,000輛。臺北市政府交通局提醒,目前仍有發現部分車輛尚懸掛「電動自行車」車牌,提醒車主須於113年11月29日前至監理所完成換發車牌,以避免113年11月30日起因未掛牌遭罰。屆時未完成掛牌者將面臨最高新臺幣3,600元罰款,並將被禁止駕駛,車輛也將被移置保管。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指出,民眾可透過外觀特徵判斷車輛類型:微型電動二輪車外觀類似機車,無腳踏板,以電力驅動,車重(含電池)低於60公斤,且自113年11月30日起必須掛牌才可上路。相較之下,電動輔助自行車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外觀接近腳踏車,車重40公斤以下,設有腳踏板,無需掛牌,但須審驗合格後才能合法行駛。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提醒,目前仍使用「電動自行車」車牌的車主,應儘速辦理掛牌。請先聯繫購車廠商取得來歷證明,並向產險公司投保強制責任險,備妥身分證正本、新領牌照登記書、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來歷證明及統一發票等文件後,至監理所辦理車輛檢驗與掛牌手續。如有疑問,市民可洽臺北市區監理所進一步諮詢。
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統計,113年1月至10月間,北市微型電動二輪車違規取締總件數1,469件,前3大違規項目為未配戴安全帽、未依規定停放車輛及違規行駛人行道。為了您的行車安全與合法權益,提醒請車主務必於113年11月29日前完成掛牌,行駛時除須遵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列,並注意下列規定,遵守相關規範,共同維護道路安全。
年滿14歲才能騎乘。
配戴安全帽。
不得擅自改裝電子控制裝置。
不得載人。
車速不得超過25公里/小時。
不得騎乘人行道
不可酒駕、毒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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