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路邊及路外久停車容許日數縮短至10日
(記者卓羽榛臺北報導)「臺北市處理妨礙道路交通及久停公有停車場車輛自治條例」修正案已自115年1月1日施行,停管處轄管「不收費格位」及「委外經營停車場」均已擴大納入適用,且久停容許日數縮短至10日,停放逾10日停管處將張貼通知單限期車主5日內處理,未處理者即移置。
修法後小客(貨)汽車移置費提卓羽榛臺北報導)高至新臺幣(下同)1,500元,保管費提高為前5日每半日200元,逾5日未領出者,第6日後之保管費每半日300元;機車保管費提高為每半日50元,逾5日未領出者,第6日後之保管費每半日75元。
停管處再次呼籲,新制已經實施,請車主勿有久占停車格行為,並提醒已遭移置車輛車主,盡早領回遭拖吊車輛。
修法後小客(貨)汽車移置費提卓羽榛臺北報導)高至新臺幣(下同)1,500元,保管費提高為前5日每半日200元,逾5日未領出者,第6日後之保管費每半日300元;機車保管費提高為每半日50元,逾5日未領出者,第6日後之保管費每半日75元。
停管處再次呼籲,新制已經實施,請車主勿有久占停車格行為,並提醒已遭移置車輛車主,盡早領回遭拖吊車輛。
- 記者:自立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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