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高雄市政府無形文化資產審議會設置要點」第三點

高雄市政府無形文化資產審議會設置要點

第三點修正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或市長指派人員一人兼任;其他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機關代表。

(二)具有無形文化資產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

前項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四分之三。

第一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名單應公布於主管機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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