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黑條款說清楚 雲檢進駐選委會講習 嚴防黑金介入選舉

【創新聞記者 陳雅琪/雲林 報導】為強化地方選務人員法令素養,確保選舉公平、公正進行,雲林地方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朱啓仁於115年1月21日及28日,前往雲林縣選舉委員會,針對全縣各鄉鎮市選舉業務承辦人,辦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排黑條款」專題講習,透過法條解析與實務案例說明,協助第一線選務人員正確掌握法令界線。
朱啓仁主任於講習中,詳盡說明第26條的立法目的、規範重點及實際適用情形,並搭配近年實際案例,解析常見違規樣態與爭議情境,讓選務承辦人能在實務作業中有所依循,確保候選人資格審查及選務流程合法、周延。現場亦有多位有意投入選舉的擬參選人到場聆聽,藉由第一手了解相關規定,提前避免因法令認知不足而衍生爭議。
朱主任特別提醒,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規定,若曾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洗錢防制法,或涉及加重詐欺等重大犯罪,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依法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即使已服刑完畢或事隔多年,仍可能受到參選資格限制。有意參選者務必事前審慎檢視自身條件,以免影響個人權益與整體選舉秩序。
此外,朱主任也同步進行反賄選宣導,明確指出現金買票、贈送禮品、餐宴招待、旅遊招待等行為,均屬賄選範疇,呼籲候選人、助選團隊及選舉相關人員切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他強調,賄選一經查獲,除須負擔刑事責任外,亦可能導致當選無效,後果相當嚴重。
雲林地檢署也重申,對於選舉不法行為一向秉持「有聞必查、有據必辦」的原則,持續整合檢、警、調、廉政、移民等機關力量,全力投入選舉查察工作,對任何破壞民主選舉制度的行為,均將依法嚴辦、絕不寬貸,展現守護乾淨選風的決心。(照片/記者 陳雅琪 翻攝)
- 記者:陳 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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