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處理妨礙道路交通及久停公有停車場車輛自治條例」修正部分條文案說明

臺北市議會今(26)日二讀通過「臺北市處理妨礙道路交通及久停公有停車場車輛自治條例」,將停管處轄管公有停車場不收費格位及委外經營公有停車場皆納入適用範圍,解決以往不收費格位久停車輛無法移置排除的問題,以維本市停車秩序。

臺北市停車格位有限且周轉率高,縮短久停天數更能符合公有停車場係為提供不特定民眾使用之公平原則,故參考六都交通局處理久停車相關規範,縮短期限為十日並納入未收費停車格位,同時縮短移置前限期駛離日數為五日,以加速移置久停車輛,將車格位釋出予更多市民;另鑑於現行收繳之移置拖吊不符實際執行成本,因此提高移置費及保管費以促使車主儘速領回且避免變相補貼違規車主,解決公有保管場停車量能不足。

本市停管處轄管之路外停車場設有身障、親子及充電專用等專用格位,為便利誤入停車場無一般車格可停放之車主,已提供無人管理且設有柵欄機之平面停車場進場15分鐘免費離場之緩衝時間。另考量家長接送學童需求及改善學校周邊交通,本市停管處轄管之學校共構停車場,刻正辦理「上課時段」進場30分鐘內免費離場之便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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