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保大路檢攔查確保用路安全 維護治安與交通安全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員警於115年1月26日10時20分許,在本市萬華區環河南路、和平西路口執行路檢勤務中,見黃姓民眾乘坐自小客車行經路檢點時,因駕駛臉色泛紅,故請其至盤查處進一步接受檢查;警方請駕駛及乘客出示證件,其中副駕駛座乘客未攜帶證件,且警方現場目視發現駕駛車門邊有辣椒槍,車地板上並放有棍棒等物品,為釐清民眾身分及攜帶上述物品目的,請渠等配合下車說明,惟民眾表示有權利毋須配合警方盤查,且質疑警方盤查之合法性,經員警說明係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規定,依職權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攔停人、車等交通工具,並得詢問姓名及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等,另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規定,警方可查證車上有無危害安全之物品。本案後續經溝通後,民眾家人有傳送當事人證件影像供確認身分,警方查證無誤後,即予以放行離開。

警方提醒民眾,員警依法執行勤務攔查人車,可能會耽誤到民眾的時間,致民眾不滿,警方完全能夠理解,但駕駛人依法有配合查證身分之義務。時值農曆春節將近,警方將持續加強取締毒駕、酒駕及各類重大交通違規,共同維護本市治安及用路人的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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